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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咋办?如何认定夫妻共有房产?

核心提示:有的夫妻一方在双方还没有离婚的时候,就把双方共同的房产买了,并且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这会给另一方造成很大的损失。那么,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咋办?如何认定夫妻共有房产?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关于​认定夫妻共同房产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咋办

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其出售、抵押等处分行为应经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但根据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登记方与第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善意的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夫妻的另一方要求追回房屋所有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另一方却又无法追回房屋所有权,而由此造成的损失谁来买单?是不是只能吃哑巴亏了呢?

到底,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如何处理呢?根据《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的,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二、如何认定夫妻共有房产

不少当事人认为:既然我们都出钱买了房子,而且我们也结婚了。那么不管写谁的名字,我们两个人都有份。其实不然。那么,如何认定夫妻共有房产呢?

1、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2、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

3、有两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是: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4、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案例分析

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简介】

张华与李伟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木子。后李木子因车祸不幸死亡,张华在伤痛中无法自拔,认为李伟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与李伟吵闹不止,李伟不堪其扰,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张华的婚姻关系。李伟提供了婚内协议一份,证明与张华就两处房产及家具家电分割达成协议,请求法院分割张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2万元。张华同意离婚,认可该协议。提出自己并无存款,单位给自己发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当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张华与李伟解除婚姻关系,确认该婚内协议的效力,判决张华名下截止于判决生效前的公积金为张华和李伟共同所有,李伟分得1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由于案件中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此均表示认可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协议的效力。

第二,针对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根据该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属于婚姻共同财产,所以法院判决支持了李伟的诉讼请求。

网友咨询:婚后共同财产买房一套 但房产证登记的是女方一个人的名字 如离婚房产将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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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以协商,可以竞价,一方得房子给另一方相当于一半价值的补偿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咋办?如何认定夫妻共有房产?”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关于​认定夫妻共同房产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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