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离婚能否调解?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这不仅有效预防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调解有三种结果: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第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基本案情】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好合好散
女子符某与郑某自由恋爱并于2006年6月进行了结婚登记,两人育有一女。由于婚后符某经常怀疑郑某对婚姻、家庭不忠诚,两人分居两年多后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由自己抚养。而符某认为如果郑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将女儿交由自己抚养则同意离婚。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坚持离婚,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双方当事人离婚、婚生女由符某抚养,郑某自愿给予符某16万元的调解协议。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般情况下,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改善和巩固婚姻关系的精神多做调解工作,凡是通过调解能够解决婚姻纠纷的,就不要采取判决方式。通过调解,或促成双方和好,或促成双方达成同意离婚、合理分割财产、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生活的协议。事实证明,调解有利于正确、及时地处理离婚纠纷,有利于缓解夫妻间的矛盾,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婚姻纠纷的方法。
本案中,双方彼此缺乏信任,实际分居已两年多,婚姻已名存实亡,郑某提出离婚后,符某并不反对,说明双方在离婚问题上的意见基本上是一致的。故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符合离婚的条件。双方同意离婚,为法院的调解奠定了基础。法院根据双方对待离婚的态度,结合本案女方没有工作、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实际情况,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法院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出发,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为了儿童的健康成长,女儿交由女方抚养;考虑被告符某没有工作,原告郑某在财产上给予援助。在法院对双方进行法理、情理相结合的调解后,郑某最终愿意向符某分期支付16万元的生活援助金,婚生女由符某抚养。
本案调解协议的达成,使双方好合好散,由此避免了一场纷争,减少了一场对峙,同时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在财产上获得了补偿,对未成年子女也做了恰当的抚养安排。虽然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和平分手,未成年子女也得到了妥善安排,但从家庭生活和婚姻关系来说,夫妻之间多一些信任,多一些沟通,则可能避免离婚的悲剧,子女也可以在完整的家庭里健康成长。
二、离婚纠纷进行调解有什么法律规定?
1、关于答辩期内调解的规定
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有些法院通常在答辩期为满前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在开庭前组织调解。
2、主持或参与调解主体的规定
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予以确认。
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有些地区的法院在离婚案件中,设置了诉前调解程序,在立案之前,或在法院组织开庭之前,请一些具有相关资历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这对于促成和解协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应注意,以上人民调解员诉前调解程序是可以选择的,而非必须的。因此,是否选择以上调解程序,根据自身案情掌握。
调解时,可能会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参加。若当事人认为需要不公开审理的,律师可向法院申请不公开调解,法院一般应当准许。
3、关于调解的方案与内容
调解与庭审不同,调解方案可由调解人员提出,也可由当事人自行提出,并且,调解方案内容可以超过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责任,但不允许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条款内容。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计入。
4、与判决不同,调解书可以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在调解书中列明担保人,并交调解书送交担保人。
5、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意向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小编结语:一般情况下,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改善和巩固婚姻关系的精神多做调解工作,凡是通过调解能够解决婚姻纠纷的,就不要采取判决方式。更多法院调解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