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个人住房银行按揭贷款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不难看出,该规定还是希望男女双方根据自身现实情况(涉及居住、装修、家庭成员等各种情形)对房屋自行协商分配,这样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只有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才进行判决分割。而且,一般在购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法院才判决房屋归属,如果没有办理,法院一般不对所有权进行判决,仅判决使用权。应当指出,对于如何计算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有几种算法,还存在争议。
二、离婚双方对房价有争议咋办
因房价上涨,离婚时不愿意按合同购买价格分割,则:
1、双方均要房,法院组织竞价;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
3、双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权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案例分析
离婚时婚前按揭取得的房产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
2006年9月1日,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资200万购买商品房一套,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80万,余下款项120万元,张先生办理了7年期的银行按揭贷款,贷款本息共计140万,房产登记在张先生名下。
2008年8月31日前,张先生用个人财产累计还贷款本息40万。张先生与李女士经人介绍并于2008年9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此时,该房产市场价值240万元。
此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截止2011年8月15日前共还贷款50万,此时该房产市场价值为320万。剩余贷款共计50万元尚未偿还。
2011年8月15日,张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李女士离婚。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一个核心问题,即离婚时如何对婚前按揭取得的房产进行分割?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离婚时婚前按揭取得的房产分割的原则,但对如何计算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没有给予明确,司法实践中很容易产生分歧,在此需要加以明确。
首先,确定房产的增值时点。本案中,应当从张先生与李女士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时开始计算增值时点,因为在此之前,房产虽然也在增值,但都与李女士无关,仅仅是张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在增值。
其次,确定增值额。本案中,自2008年9月1日的房产市场价值为240万,到离婚时该房产市场价值为320万,增值了320-240=80万元。
第三,确定这80万的增值额的增值基数。即该80万元的增值额是由240万的房产价值与夫妻共同还贷的50万共同产生。
第四,确定各增值基数所对应的增值额。
即:50万共同还贷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应为:50/(240+50)×80=13.79万元;
240万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应为:240/(240+50)×80=66.21万元。
因此,本案中:
1、该房产归张先生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50万元为其个人债务。
2、张先生补偿李女士:(50+13.79)/2=31.895万元。
【法律链接】
《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网友咨询:离婚房产分配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双方离婚时发现,一方在婚姻期时瞒着另一方以孩子的名字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离婚双方对房价有争议怎么办?”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权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关于离婚时对房价有争议的解决办法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