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和好后的离婚案件,还能否提起离婚诉讼?
1、一般情况下,起诉离婚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也有例外,即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不能起诉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都是维持原有身份关系的案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有利于稳定和改善身份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此规定六个月的期限是有必要的。但是人身关系毕竟不是财产关系,前者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而感情又是会发展变化的,因此,在六个月内如果出现新情况,或者原告有新理由,或者被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对上述规定,具体来说:
(1)调解和好后,离婚诉讼中原告的起诉权是受到限制的。通常情况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两次离婚诉讼的期间隔时间为六个月。
(2)六个月内不准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在六个月内发生新情况,原告有新的理由,则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可以受理。在司法实践中,新情况一般是指被告实施了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或者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且造成或足以造成原告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或者被告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影响原告合法权益等。
(3)六个月内不准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适用于前一次离婚诉讼的原告。如果是前一次离婚诉讼的被告作为本次诉讼的原告时,是不受六个月的期限限制的。
【基本案情】离婚案件调解和好还能反悔吗?
张某与韦某结婚已有14年,生有一个孩子。因韦某有外遇便要求离婚,张某不愿意。今年9月,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多次调解,韦某回心转意,同意和好不离婚。因此,双方在笔录的调解协议上签名,法官及书记员也签名。现韦某反悔了,说法院没有送达调解书,原调解无效,他要求法院判决离婚。请问,法院还能判决离婚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因此,韦某与张某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和好不离婚的协议,并在笔录的调解协议上签名,法官及书记员也签名了,调解和好依法产生法律效力,不必制作调解书送达。如果韦某要求制作调解书,法院也可以制作送达给他,但韦某不能要求法院另行判决离婚。如果韦某执意要求离婚,只有等到6个月后才能向法院起诉离婚。
小编结语: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说明调解书只有经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更多调解离婚后能否反悔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