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离婚诉讼中,调解书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怎么办?
王某(男)与陈某(女)于2010年1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单位同事,均系金融单位工作人员,王某姐姐王某甲长期委托王某帮其理财,故王某名下帐户有一部分资金是属于是其姐姐的。由于信任关系,双方也没有任何协议。2014年5月X日,由于双方情格原因,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王某名下的资金。王某同意离婚,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无争议,但说其名下资金大部分是姐姐的,自己只有很少一小部分可以进行分割。但王某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双方达成了调解,该案婚案件以调解书的方式结案。一个月后,王某的姐姐王某甲提出异议,要求对该离婚调解书申请再审,认为她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
【法院认为】
夫妻关系相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自由处分。但是涉及他人的财产,则不能处分。在王某与陈某的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处理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对离婚双方而言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现在有第三人诉到法院,要求再审,应当区别情况进行分析。由于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书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但缺乏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审理结果:
王某甲向法院提供了转账凭证,银行汇款记录,双方短信记录,以及录音等相应证据,证明王某甲与王某之间确实存在委托关系,故法院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
婚姻帮律师解答:
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离婚的案件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理由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在符合离婚自由原则及的有关规定,协议内容也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据该调解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如因案外第三人的异议启动再审程序,违反了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且将生效法律文书置于不稳定的状态,违反了既判力原则. 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驳回.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依照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法律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
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
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小编结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可以对离婚判决或离婚调解书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更多调解离婚后能否申请再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