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调解的方法有哪些?
1、批评教育法。
在庭审的任何阶段,审判人员通过对离婚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找出双方的矛盾所在,努力把握当事人的心理,适时地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不过运用这种方法要注意按程序进行。
2、矛盾缓和法。
一些离婚当事人在一起生活了几十年,也一起打闹了几十年,双方矛盾由来已久,积怨颇深,此时针对双方的矛盾采取缓和的办法,多给双方时间,往往会产生比较好的效果。适用这种方法要求审判人员有足够的耐心,不能急躁。
3、心理疏导法。
有时离婚双方均对对方不满,双方又都不愿意坦诚地说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将双方分开来分别做其工作,了解其对对方不满究竟在哪里,要对方怎样做才肯让步,然后在庭上通过审判人员说出来,这时审判人员主要起了一个桥梁的作用。
4、合力调解法。
在离婚案件中动用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人的力量,对双方进行劝说,使他们处在亲人编织的情网中,这种方法比较适合于年青的当事人。
【基本案情】离婚调解协议签字后又反悔能撤诉吗?
2013年2月,原告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经法院组织调解,刘某与王某同意离婚,并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明确写明“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在法院作出调解书前,刘某却以不想离婚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婚姻帮律师解答:
1、生效调解协议不具诉讼终结的效力,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可反悔。
民事诉讼调解的法理基础在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合意受法律保护,并优先于法律的一般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便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受法律保护,法院须依该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若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与调解协议内容不一致,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补正,法院须依法予以补正。
但这并不意味着该调解协议具有可执行强制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亦规定:“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可见,调解协议虽具有约束力,但不具终结诉讼程序的强制性确定力和约束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外,经调解的案件若要终结并产生定争止纷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须依双方达成的已生效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相应调解书在送达当事人时产生等同于判决法律效力。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一方可就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反悔,而另一方却不能依生效的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刘某虽与被告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签字生效,但刘某仍可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调解书送达前反悔,已生效的离婚调解协议对刘某无强制约束力。
2、本案不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处理,法院应准许原告撤诉。
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之规定,除非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处理,否则,原告在案件判决或调解书送达之前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准许。如前所述,本案尚未审结,法律也允许原告在调解书送达前就已达成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反悔。本案不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处理的情形,原告刘某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准许。
二、离婚调解的注意是事项有哪些?
1、要认识到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性,因为离婚案件关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圆满地把离婚案件处理好因而显得格外重要,此时如果正确地适用这些调解方法很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任何调解方法都不是静止不变的东西,要根据离婚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可能有的案件需要综合运用这些方法才能达到比较好的效果。
3、要把握好调解的时机,首先要树立调解应贯穿诉讼全过程的理念,在矛盾事实查清后可进行调解,在财产等其它情况查明后可进行调解,因案而异,因人而异。
4、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离婚无伤,包括不因离婚伤害子女、不因离婚伤害对方、不因离婚伤害社会。尽量避免在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应当以子女利益为最高原则,选择子女最能接受或最有利的方法处理,排除或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
不因离婚伤害他方,包括精神伤害与物质伤害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感情伤害(精神伤害)减小到最小程度;
二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经济损害(物质伤害)减少到最小程度,特别是不能使另一方因离婚限于困境。
不因离婚伤害社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不因离婚酿成社会矛盾,发生危及社会安宁的恶果;
二是不因离婚破坏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俗。
5、要防止出现审判人员以压代调、以拖代调、以判代调等违反离婚案件当事人自愿原则的现象发生,不能使调解成为一种随意性很大的东西,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例如,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时,应特别注意不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小编结语:在离婚调解中,必须注重调解方法的重要性,而且要根据具体的离婚案件进行灵活运用,在调解过程中注意调解的时机等。更多离婚调解的方法和注意事项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