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怎么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如果是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则应认定为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该第七条第二款还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分析,如果夫妻双方父母未子女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属于真正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共有,如果仅登记于一方名下也去其他约定的,则属于按份共有。
二、共有房屋离婚怎么分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案例分析
离婚部分产权公有住房归一方所有后反悔怎么办?
【案例简介】
蔡某与陈某均为某公司的职工,双方于2002年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已取得的部分产权的共有住房归陈某所有。2003年陈某向公司补交了6000余元,将该部分产权的房屋变更为全部产权。后蔡某向法院起诉,认为当初双方处分该房屋时存在重大误解,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对该房屋进行重新分割,由陈某补偿其3万元差价款。
【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对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在离婚时能否进行分割及如何补偿的问题?
(一)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双方共同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因此陈某和蔡某在离婚时对部分房产进行分割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另蔡某在离婚时是知道该房屋属于部分产权的,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明归被告陈某所有,而且没有要求陈某进行补偿,是当事人意思自己的体现,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并不存在重大误解。
(三)2003年陈某向公司补交购房款将部分产权房屋变更为全部产权时,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并予以办理。其次陈某与蔡某均是公司的职工,将房产给任何一方,都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
综上所述,蔡某提出的对房屋重新分割,并补偿差价款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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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以上就是“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怎么分?共有房屋离婚怎么分?”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关于离婚时房产分割方法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