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如何归属
补办登记之前的同居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如未达法定婚龄,对这种情形,登记的效力肯定不能追认,因而这种情形下形成的共同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并没有多大争议。二是同居时双方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未领结婚证的情形,对这种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争议较大。
对补办效力不能追及以往。补办前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只能按一般共同财产关系处理,补办后的财产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一)》没有对该问题作出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还是应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为标准。对补办登记前取得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关系处理,同时在具体处理中考虑有事实婚姻存在的因素,公平合理分割为妥。
二、夫妻共有房产怎样认定
有不少当事人认为:既然我们都出钱买了房子,而且我们也结婚了。那么不管写谁的名字,我们两个人都有份。其实不然。那么,如何认定夫妻共有房产呢?
(一)、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二)、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
(三)、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四)、有两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是: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案例分析
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简介】
张华与李伟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木子。后李木子因车祸不幸死亡,张华在伤痛中无法自拔,认为李伟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与李伟吵闹不止,李伟不堪其扰,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张华的婚姻关系。李伟提供了婚内协议一份,证明与张华就两处房产及家具家电分割达成协议,请求法院分割张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2万元。张华同意离婚,认可该协议。提出自己并无存款,单位给自己发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当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张华与李伟解除婚姻关系,确认该婚内协议的效力,判决张华名下截止于判决生效前的公积金为张华和李伟共同所有,李伟分得1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由于案件中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此均表示认可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协议的效力。
第二,针对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根据该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属于婚姻共同财产,所以法院判决支持了李伟的诉讼请求。
网友咨询:我已经离婚户口没有迁出,可房产证是婆婆的名字,现在房子要拆迁,请问我能不能获得房子安置
我已离婚两年多了,户口一直还在他家房子是婆婆的名字,现在房子要拆迁我能否得到房屋安置?我是无房户一直在外租房子
婚姻帮律师解答:
因为你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得不到安置。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如何归属?夫妻共有房产怎样认定?”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关于夫妻共有财产认定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