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承租后购买的房屋怎么分割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离婚分割公房要注意什么
根据相关婚姻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如果存在下述情况,双方均有权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案例分析
离婚部分产权公有住房归一方所有后反悔怎么办?
【案例简介】
蔡某与陈某均为某公司的职工,双方于2002年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已取得的部分产权的共有住房归陈某所有。2003年陈某向公司补交了6000余元,将该部分产权的房屋变更为全部产权。后蔡某向法院起诉,认为当初双方处分该房屋时存在重大误解,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对该房屋进行重新分割,由陈某补偿其3万元差价款。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对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在离婚时能否进行分割及如何补偿的问题?
(一)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双方共同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因此陈某和蔡某在离婚时对部分房产进行分割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另蔡某在离婚时是知道该房屋属于部分产权的,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明归被告陈某所有,而且没有要求陈某进行补偿,是当事人意思自己的体现,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并不存在重大误解。
(三)2003年陈某向公司补交购房款将部分产权房屋变更为全部产权时,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并予以办理。其次陈某与蔡某均是公司的职工,将房产给任何一方,都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
综上所述,蔡某提出的对房屋重新分割,并补偿差价款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网友咨询:婚后共同财产买房一套 但房产证登记的是女方一个人的名字 如离婚房产将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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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以协商,可以竞价,一方得房子给另一方相当于一半价值的补偿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先承租后购买的房屋怎么分割?离婚分割公房要注意什么?”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关于离婚时分割公房的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