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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房使用权怎么分?没获得使用权的能否获得补偿?

核心提示: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是以调剂住房余缺,提高房产使用效能,有利于承租人改善住房条件为目的,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规定转让转租的原则进行。那么,离婚时公房使用权怎么分?没获得使用权的能否获得补偿?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关于离婚时公房使用权分割方法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离婚时公房使用权怎么分

公房使用权判给男方,还是判给女方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法院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据调查,目前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有三个:第一个阶段是刚结婚两年内,进了“围城”,想出去;第二个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方事业有成,有外遇,容易离婚;第三个阶段是五十五到六十岁,觉得人生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轨,导致离婚。特别在第二个阶段,离婚率相当高。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什么是“过错”呢,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在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二、离婚时没获得公房使用权的能否获得补偿

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适当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

对此,目前的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公房若遇到拆迁,承租人最高可以获得拆迁费80%的补偿款。据此参照拆迁,以获得安置的一半作价补偿给另一方。

案例分析

婚前房产婚后出售后再购房离婚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张海(为化名)与李兰(为化名)2002年4月在上海长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

张海在2001年以自己名义贷款购A房一处,首付20万,贷款15万,2003年4月份取得产权证。A房月还贷2000元。

2004年4月,张海将A房出售,得售房款100万元,冲减贷款余额本金10万元,实际得房款90万元。

2004年8月,张海将售A房得款90万元作为首付,再在上海市长宁区购买B房一处,B房首付款90万元,贷款200万,月还款10000元。

2006年4月,张海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李兰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B房。

争议焦点:

本案系争B房,李兰是否有权分割系本案争议焦点。

原告张海认为:

b房购房款系原告婚前A房出售款所得,且产权证也记载在原告一人名下,被告无权分割。原告同意支付被告婚后共同还贷款的一半作为补偿。

被告李兰认为:

b房系原告在婚后购得,且产权取得在婚后。B房虽大部分为原告出资,但被告曾参与A房还贷,原告出售A房款中有被告的份额。现原告用A房售房款购B房,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一审法院审理: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房虽为原告婚前购房A房的出售款购得,但A房被告也参与还贷,故对A房理应享有权益。原告购买B房房款中,包含A房的夫妻共同还贷以及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现双方同意将B房做价30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离婚后B房由原告所有,剩余贷款200万元由原告承担,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40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

原告张海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将案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20万元,房产归原告,双方无其它争议,法院据此调解书结案。

律师分析:

其一、系争房产A房为张海个人物权。

根据2004年9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民一[2004]25号文件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解答(一)》第六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的回复中指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系争房产A婚后共同还贷,但A房物权本身为张海的个人财产,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才为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为李兰参与了还贷,就对A房屋享有一定权利的观点是欠妥的,就物权本身来说,A应属上诉人个人物权,只是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被上诉人才享有一半的权利,还贷部分和房产物权不同,不可能产生增值部分,因为这是基于债权产生。一审判决混淆了债权与物权的二个法律概念。

其二、张海购买B房的钱款,是由绝大部分个人财产和一小部分共同财产购得,一审法院将整套房屋按共同共有分割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2年4月份登记结婚,2004年4月抵押贷款终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还贷24个月,A房的房产每月还贷2000元,婚后该套房产共计还贷48000元,被上诉人拥有一半份额即为24000元。

根据上海高院的解答规定,在出售房屋时,李兰仅就还贷部分拥有份额,对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不享有份额,原因是还贷是基于张海与银行之间的债权法律关系产生,而与房产物权没有直接法律关系,而一审法院认为李兰还对还款部分的增值部分享有权利显然混淆了债权物权的法律关系,违反了上海高院的相关规定精神。

张海购买本案B房共用去290万,贷款200万,该套房屋共计购买价格300万。即使基于共同还贷有48000元的共同财产与系争房产有关联,但也仅仅占到1.6%。而本案系争房屋每月还贷10000元左右,从2004年8月份至2006年4月共计20个月,共计还贷:200000元。

以上可以看出,在购买B房时,共用去2900000万元,其中张海出资部分为900000-24000=876000万元,占全部首付款的97.3%,夫妻共同财产关联部分为48000万元,占全部首付款的2.7%。在分割本案系争房产时,应将张海个人财产部分以及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分开,而一审法院判决却不加区分,把所有出资都算为共同财产。本案房价一审时双方共识为300万元,尚有银行贷款200万元,房产净值部分有10万元,即使分割,也划清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比例后,将共同财产部分予以分割。而本案中,一审判决却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房屋折价款40万,远远超出房屋权益中属于夫妻双方部分的财产份额,显然是错误的。

网友咨询: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财产分割问题:房子由我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付对方付,装修为对方花钱,房产证为我的名字,请问离婚房产应如何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若是婚前买的,则房产为你所有。对方花的钱为你的个人债务或赠与你的。婚后你还贷用的钱应补偿对方一半。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离婚时公房使用权怎么分?没获得使用权的能否获得补偿?”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公房使用权规定,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关于离婚时公房使用权分割方法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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