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怎么分割房改房
售后公房,也称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公房实际上是卖给夫妻双方而不是仅向夫妻中的一方出售。根据一定的福利政策所购买的房屋,往往与夫妻双方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购买价格常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形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十分棘手。对于售后公房如何分割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主要由以下几种分割办法:
1、双方竞价取得。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取得所有权,另一方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即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拍卖房屋双方分割方价款。即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离婚谁享有公房使用权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价值单独归属问题;如果这种实物分配还附加了其他条件的,比如要受配人必须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受配人因此丧失了一次性的分房基金等,则仍然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公平处理。
2、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3、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案例分析
离婚部分产权公有住房归一方所有后反悔怎么办?
【案例简介】
蔡某与陈某均为某公司的职工,双方于2002年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已取得的部分产权的共有住房归陈某所有。2003年陈某向公司补交了6000余元,将该部分产权的房屋变更为全部产权。后蔡某向法院起诉,认为当初双方处分该房屋时存在重大误解,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对该房屋进行重新分割,由陈某补偿其3万元差价款。
【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对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在离婚时能否进行分割及如何补偿的问题?
(一)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双方共同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因此陈某和蔡某在离婚时对部分房产进行分割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另蔡某在离婚时是知道该房屋属于部分产权的,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明归被告陈某所有,而且没有要求陈某进行补偿,是当事人意思自己的体现,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并不存在重大误解。
(三)2003年陈某向公司补交购房款将部分产权房屋变更为全部产权时,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并予以办理。其次陈某与蔡某均是公司的职工,将房产给任何一方,都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
综上所述,蔡某提出的对房屋重新分割,并补偿差价款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网友咨询:离婚房产分配
结婚的时候是公公单位的商品房,一起居住的。后来过了7年,把住的房子卖掉了,就造了现在的房子,这个房子的地基是原来就有的,不过都是重新造起来的,请问这个房产怎么分?结婚15年
婚姻帮律师解答:
要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许可证上载明的房屋产权人是谁。如果是你们双方或一方是产权人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离婚怎么分割房改房?离婚谁享有公房使用权?”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拍卖房屋双方分割方价款。即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关于离婚时房改房分割方法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