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5日,甲(男)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一份购房合同,甲于当日支付部分首付款。同年4月3日,甲在某银行办理购房贷款,向银行借款22万元,借款期限为10年。2002年4月8日,甲与乙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甲为该房屋办理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甲、乙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2008年5月,甲、乙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导致诉讼离婚。诉讼中,就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甲、乙双方争论不休。
分析:
该房屋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依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财产的价值形态会发生变化,甲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购房首付款,虽然房产证取得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能改变首付款是其个人财产的事实,只不过房屋的价值一部分是由首付款这一财产价值形态转化而来,这不能改变财产的归属。
婚后,房产证登记在甲一方的名下,说明在婚姻存续期间,甲并没有使该房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甲自愿将自己的房屋权利让渡给另一方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该房屋属一方个人财产比较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婚后甲、乙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行为,不能改变该房屋的产权性质。购房款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对价,购房时甲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贷款,此时甲与房产开发公司之间已经全部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之后甲有义务向银行偿还贷款,房屋是其个人财产,对银行的债务也应是其个人债务。乙婚后参与了偿还贷款,这是其本不需承担的义务。因此,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应认定为夫妻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小编结语: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财产的价值形态会发生变化。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应认定为夫妻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补偿。新婚姻法中关于婚前财产分配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财产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