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房产怎么过户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过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约定一方婚前房产归另一方所有,还是约定双方面婚内房产归一方所有的,都属于房产的赠与,应当先办理赠与公证书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应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婚内的取得的房产在申请登记时多由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申请而非双方共同申请,所以对于以夫或妻一方名义登记的房产而实际属于夫妻共有的,应当由夫妻两人共同向房产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
(二)因解除婚姻关系而发生的房产过户:夫妻之间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双方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后,领取离婚证书;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因夫妻解除婚姻关系而引起房产过户的,应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书以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由双方共同申请办理;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的,可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凭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办理。
二、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一)双方对夫妻共同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
(三)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案例分析
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人名义购买,登记在一人名下,产权属于双方共有
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李某在某公司做业务经理,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张某是一名小学教师。2003年两人商量共同出资购房,李某出资30万,张某出资10万手续都由李某办理。2003年6月李某把房产证办在他一人名下,张某非常不满,李某解释说为了好办手续,反正以后他们要结婚,该房产就成为他们共有财产了。2003年11月两人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由于感情不和,于2009年3月张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产。
原告诉称,房子是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由于被告自私才登记在他一人的名下,现要求平均分割房产。并且,原告提供了自己出资购房的出资凭证,及原告与被告谈及有关房子产权登记及出资情况的录音。
李某辩称,该房产属与他个人的婚前财产,由他一人购买,并登记在他一人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被告提供的购房合同和房产证,可以认定房屋是在婚前购买,原告称自己在购房时出资10万元,虽然被告予以否认,但原告提供了银行的转账记录,同时原告提供的录音也记录被告自己承认原告购房时出资10万元的事实,被告对此提不出任何相反的证据。最后法院认为本案双方诉争的房屋系双方在婚前所购,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是根据原告出具的证据可以认定对此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应按照其购买时的出资情况按各自所占的份额进行分割。所以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房屋现在价值的四分之一给原告。
律师点评:
在我国目前的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中,虽有共有权人的登记事项,但实际上许多时候共有权人并未进行登记。在此情况下,就不能单纯以所有权证来认定房屋的产权,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像本案所争执的房屋,法院就是根据当初双方购买时资金的来源来认定其所有权性质的。
网友咨询:房产证上名子是孩子房钱是父母交的能公正吗
您好!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孩子的,买房钱是父母的,能公证吗?公证后房产权是属于父母的吗?公证费大概多少钱?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可以办理公证,但是不能说明属于父母的房产产权。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关于离婚房产过户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