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买房产权归谁所有
1、父母在婚后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配偶的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的规定,此种情况不能当然的被推定为对子女配偶一方的赠与,具体此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还要看父母作出此行为时真实的意思表示如何。
2、父母在婚后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写了子女和配偶两人的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在婚后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写了子女和配偶两人的名字,一般认定为向双方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父母在婚后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配偶的名字,并且公证房子赠送给子女的配偶,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在婚后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配偶的名字,并且又以公证的形式赠与给了子女配偶,父母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确,所购房产是对子女配偶的明确赠与,属于子女配偶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房产仍然属于子女配偶个人。
二、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怎么分割
房子由一方付首付,婚后由这一方付按揭,房产证上是夫妻两人的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因为房子是一方在婚前支付的首付,所以这部分首付款应该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这一方付按揭的部分,虽然是一人进行还贷,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房屋变现后除去首付款部分,双方平分。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确实能证明其还贷资金是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婚后还贷部分不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
协议离婚分割房产事后反悔拒绝过户
原告章某与被告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5日原、被告至泰州市高港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章某某归宋某抚养,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双方无现金实物分割,位于泰州市高港区府后人家万家灯火xx号房地产归男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章某负担等。
原、被告离婚后,因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府后人家万家灯火xx号产权证上登记为宋某姓名,章某要求宋某配合其将该房产过户为其本人姓名,宋某因其不同意离婚协议的房产分割内容,故不予配合过户,章某遂诉至泰州市高港区法院,要求宋某配合其将房产过户。
本案审理过程中,宋某于2013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后又撤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章某与被告宋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登记在宋某名下的位于泰州市高港区府后人家万家灯火xx号房地产归章某所有,双方并据此进行了离婚登记,则该约定对章某及宋某均具有约束力,在章某要求将该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时,宋某有义务配合章某进行产权过户登记。宋某辩称其系受胁迫签订离婚协议,但其于2013年8月提起的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之诉已撤回起诉,在本案中宋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章某的离婚协议系受胁迫所签,故对宋某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高港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章某办理诉争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
法官析法:
对于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后的房产过户,双方当事人需携带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证明亲自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因履行离婚协议所发生的纠纷,只能以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本案中,若被告仍然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据此办理过户手续。
网友咨询:这个房子有公公孩子的份吗?
我公公和婆婆是后来结婚的,房产证是婆婆的名字,公公还有两个孩子,请问这个房子,有公公的孩子份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1、如果此房产为你公公和婆婆再婚后买的。则有你公公孩子的份。
2、如果此房产不是你公公和婆婆再婚后买的。则没有有你公公孩子的份。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父母买房产权归谁所有?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怎么分割?”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关于离婚时父母买房产权归属问题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