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分割公房要考虑的因素
1、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2、“适当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对此,目前的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就本市而言,公房若遇到拆迁,承租人最高可以获得拆迁费80%的补偿款。据此,可否参照拆迁,以获得安置的一半作价补偿给另一方。
3、有“部分产权”的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根据最高院最新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二、父母购房归哪方所有
1、父母在婚前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配偶的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种情况要看父母当时把房屋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并且这种意思表示一定是要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如果属于赠与性质,那么该房屋属于子女配偶的个人财产。
2、父母在婚前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写了子女和配偶两人的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的精神,父母在婚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了子女夫妻双方的名下,这种行为能否算作父母明示给予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不能一概而论,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举证支持自己的观点。
3、父母在婚前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配偶的名字,并且公证房子赠送给子女的配偶,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父母在婚前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配偶的名字,并且公证房子赠送给子女的配偶,父母实际上是将房屋明确赠与给了子女的配偶,并且还用公证加强了此行为的法律效力。所以这个房子应该属于子女配偶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不能主张分割此房产。
案例分析
离婚后一波三折的房产分割
【案例简介】
周先生与王女士上个世纪90年代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在已经成年,本来想着能够安享晚年,但是2010年,已经50多岁的夫妻二人却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共同居住的房屋也已经分割。可是,2011年周先生却从别人那里打听到王女士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套房产,而当时自己却一无所知,原来,周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后,家里的经济大权一直是王女士掌管着。而周先生性格懦弱,对经济也不感兴趣。2007年颇有经济头脑的王女士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买房时她出具了一份证明自己未婚的婚姻状况说明,办各种手续的时候也是王女士自己一个人办得,于是这套房屋就登记在王女士自己一人的名下,2008年这套房子赶上拆迁,获得80万元的拆迁款,拿到钱款后又买了一套房屋,这次她像房产部门出具了一份已经离异的婚姻状况声明书,还提供了一份假的离婚证,说自己已经离婚,于是这套房子也登记在王女士的名下。而事实上王女士2010年才办理离婚手续,这两套房产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周先生要求与王女士分割房产,协商不成,周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就未分割的房产进行分割?
【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分割的财产能够再进行分割的问题?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的房产是王女士与周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王女士编造了一系列的假证明,但并不能否认夫妻关系存续这一法律事实,所以此房产应该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后,如果一方有隐藏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的确属夫妻共同财产,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并再次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网友咨询:夫妻离婚时商议房子归孩子,现在办房产证能写孩子的名字吗?
夫妻离婚时商议房子归孩子,现在办房产证能写孩子的名字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以的,凭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购房的合同、付款凭证等办理。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离婚分割公房要考虑的因素?父母购房归哪方所有?”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公房的分割考虑情况,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就不存在补偿问题。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关于离婚分割公房的考虑因素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