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陈梅(女,化名)与刘大海(男,化名)在珠海打工时认识,经过一年相处,2009年5月两人在刘大海老家四川乐至登记结婚。2010年12月儿子出生,取名刘荃。孩子出生后,夫妻协商不再外出打工,准备在离家近的地方找事情做。刘大海想到高中同学以前曾经要求一起承包项目,于是与妻子商量此事。陈梅比较了解丈夫,认为刘大海经常感情用事,不太适合做生意,极力反对,刘大海却坚持要做。陈梅反对丈夫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刘大海婚前没有存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很少。自孩子出生后家庭支出明显增加,陈梅感觉非常吃力。如果刘大海坚持要承包项目,只有自己把婚前的财产拿出来成全丈夫。最终,为了不伤夫妻感情,陈梅没有扭过丈夫。为了表示自己能做成功的决心,刘大海主动提出向陈梅借款。2010年5月刘大海从陈梅处借了3万元承包项目,没多久,刘大海又称经营承包下来的项目还需要钱,陈梅又给丈夫拿了5万。2011年10月,刘大海向陈梅出具借条“刘大海借陈梅拾万元整”。2014年,两人多次吵架,并开始冷战分居,期间,双方多次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后在民政局离婚,关于刘大海借陈梅8万元一事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近日,陈梅把丈夫告上法庭要离婚,并要求刘大海还8万元钱。刘大海辩称,自己出具借条的本意是为了让妻子放心,其实是夫妻间的“玩笑”,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后丈夫借妻子婚前财产,离婚时是否需要返还?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男方所说借条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所以,该借条应视为男方对其个人债务的书面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婚后丈夫借妻子婚前财产,离婚时是否需要返还?法院判决二人离婚,由刘大海返还陈梅借款10万元。
【律师点评】
中国传统的观念认为,夫妻之间就是不分你我,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两者合二为一,既然两个人都已经成为一家人了,夫妻之间借款还有偿还的必要吗?其实,虽然夫妻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但合同法并未禁止夫妻之间作为借款合同主体。如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不被认定为有效,那么就否认了夫妻一方可以作为独立民事权利主体的存在,使夫妻约定财产制丧失其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根据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有具体的规定,即“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肯定了出借共同财产的情况的借款行为,虽未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出借行为进行约定,但根据法律“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法律对该种借款行为的效力也是予以肯定的。
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会对夫妻间的借款行为是否为真实的、受法律保护的借款行为进行认定,考虑点有以下几点: 1、是否有真实的款项出借和交付行为。若一方对是否借款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则另一方有举证证明借款真实的义务,即出借方有将双方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实际交付给借款方的事实。 因此,实际中建议出借方应在婚前将存款存入个人账户,借款支付时则直接以转账等有凭证的方式交付,若以现金支付则必须要另一方出借收条。 2、双方之间是真实的借款意思表示,而不是对共同财产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需证明借款方借款后,是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它个人事务,而未将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或共同财产置办。
3、夫妻之间借款纠纷应在婚姻关系结束时提起诉讼。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夫妻之间借款纠纷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诉讼并没有直接规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参照该条款之规定,夫妻之间借款纠纷应在离婚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往往会不予受理。
4、注意两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一般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一方向另一主张权利的时候须在还款日到期或者催告期届满之日算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否则庭审对方提出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时会丧失胜诉权。
【律师提醒】
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是很常见的,但要怎么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呢?夫妻之间的借款发生在婚内,但往往在离婚的时候才提出要求偿还。因此在发生借款关系时就要做好证据的保全工作。比如,当对方提出要向自己借钱的时候,务必要求与对方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或者是借据作为证据,另外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须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如果还款期限届满对方尚未偿还借款则需要另行要求对方出具借据,以防止日后离婚时候该部分债权过了诉讼时效而得不到实现。由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观念的变化,婚姻关系不再像过去那样稳固,为防止日后婚变而提前做预防工作也是无奈之举,夫妻是最为亲密的人身关系,更多的时候要靠信任和夫妻双方的感情来化解矛盾,因此,在处理金钱问题上,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重和互相扶持。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为防止日后婚变而提前做预防工作也是无奈之举,夫妻是最为亲密的人身关系,更多的时候要靠信任和夫妻双方的感情来化解矛盾,因此,在处理金钱问题上,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重和互相扶持。婚后丈夫借妻子婚前财产离婚时是否需要返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财产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