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离婚怎么办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
1、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房屋增值离婚怎么处理
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职,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房屋的增值部分也要优先考虑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
案例分析
离婚房产分割
案情(化名):楼林,男,30岁,柳红,女,27岁,暂无工作。双方经自由恋爱,于2007年3月3日结婚。结婚当天楼林拿出婚前所有积蓄首付了重庆渝中区某高档小区住房。余下房款夫妻共同按揭。2年后,夫妻闹离婚。楼林称购房款全部是自己出资,因此房子应当归楼林所有。
作为离婚案件被告女方柳红的代理律师认为:房款是楼林个人出资属实,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合同上买受人是夫妻2人名字,办证申请书上仍是夫妻2人名字,不动产权属登记薄上记载仍然是夫妻2人名字。因此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该不动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采纳以上全部代理意见,因此本案一审女方获胜。
楼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第5中级人民法院,女方柳红代理律师仍然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作为争论焦点,仍然胜诉。
楼林仍然不服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市高院立案后,书面审查了女方柳红的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最后认定一审,二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了楼林再审申请。
本案代理后,律师认为:对方当事人楼林如果在买房时咨询下律师,他婚前财产可能仍然是个人财产。
网友咨询:婚前买房父母首付父母还贷房产证是孩子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买房父母首付父母还贷房产证是孩子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是老人赠给孩子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离婚怎么办?房屋增值离婚怎么处理?”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职,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关于离婚时房屋增值处理方法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