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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有哪些?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核心提示:都说每个家庭都有各自的幸与不幸,现在离婚案的逐渐增多,所显示出来的离婚问题也是多种多样,其中离婚后怎样分财产、房产的问题一直都是离婚夫妻所关心的。那么,离婚房产纠纷有哪些?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帮为您详细解读,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离婚房产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一方个人出资购买房产,且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双方分手后另一方起诉要求分割房产。

对这种情形的处理,一般分歧不大,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方自己出资购买房产,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出资方又无赠与的意思表示,应属出资方的个人财产。这一财产的取得显然与另一方无关,仅仅不同的是财产取得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而已。即便是双方不分手顺利缔结婚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其仍然属于出资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也应归出资方所有。

二、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分手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房产。

对于这种情形,我认为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但不属于共同共有(共有人对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按份共有。在具体处理时,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精神,根据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在按比例分割的大原则下,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妇女、儿童权益予以处理。

三、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出资购买房产,一方或双方父母也有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分手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房产。

此类婚约财产纠纷(实际为财产分割纠纷)与前述一、二两种情形有所不同,前两种诉讼主体仅为恋爱的男女双方。前述纠纷中,即使购房时一方或双方父母亦有出资,但如果直接将资金交给自己的子女,虽然子女也明知,但形式上属于“隐名”,故诉讼主体仍为恋爱的男女双方。

本类财产纠纷是指,一方或双方父母直接出资购买房屋,从形式上不能确定为借款关系,而出资的父母又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则应属所有出资人多方共有,按照出资比例予以分割。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将出资的父母列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四、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在买房时(处于恋爱期间)自己也有出资,婚前买房目的是为了结婚后共同居住,要求分割房产。

这种情形,从形式上看是在婚前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论说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但是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亦有出资,对方又无证据显示出资属借款性质,则应当认定为二人以结婚后共同居住为目的的共同购买行为,应属一般共有关系,原则上按出资比例分割处理。这应当与婚后购买房产相区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或者一方出资购买,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如无特别约定,都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基本案情】离婚时期房的分割方法

李某与刘某1990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先后购置现房两套,期房一套。近日,李某因怀疑妻子刘某有外遇,决定离婚。因涉案标的较大,李某一审诉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均分房产。中院将在近期开庭审理此案。

婚姻帮律师解答: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合好可能的,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离婚。同时,对婚后购置的现房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的依据协议办理。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允;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先行评估;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先拍卖再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起诉。

另外,当事人婚前父母为双方出资购置房产与婚后父母为双方出资购置房产相关法律规定完全不同,在此建议凡涉及此类案件的,最好能够多角度地熟知相关规定,以期最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未出资一方要求分割房产。

如果双方未对该房产作出特别约定,无论婚前还是婚后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只要在登记上不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等情形,则应当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因为双方已缔结了婚姻关系,出资一方愿意将房产登记为共有,已经暗含了赠与的意思表示,并已经实现了结婚共同生活的目的。但这毕竟有别于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因此,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应适当多分。

六、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对房产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房产进行分割。

七、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当事人要求分割该房产。

对于这种情形,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处理为宜。因为从形式上看,该房产已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其权利人应为该子女,但其间可能还包含了赠与法律关系,或以子女名义登记房产而实际权利人为夫妻双方,离婚案件中很难解决好这一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另行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八、夫妻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以离婚为目的,把房产赠与子女(多为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普遍存在,但离婚后反悔,要求撤销赠与的也比较多,在离婚案件中受赠人一般也不能作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合意将房产赠与子女,要求在调解协议或判决书中确认,人民法院不宜支持,可告知当事人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该房产,由当事人自己去办理相关房产赠与手续(签订赠与协议、办理公证和过户登记等)。

九、离婚时,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将其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内出租所得租金收益的处理。

这是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益分配问题,因其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共同经营的收益,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鉴于该房产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在具体分割时,应考虑产权所有人以及对该租金收益的贡献大小等因素予以处理。

十、离婚时,当事人要求对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农村自建房屋进行分割处理。

这类问题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未获得审批的违法建筑,另一种是按规定经审批的合法建筑。对于第一种情况,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处理;对于第二种情况,虽未取得产权证,但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调解,如不能达成协议,根据《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房产的使用权作出处理。

小编结语:婚姻是人身大事,律师无法加快或者减缓双方感情破裂的进程,而是在双方作出离婚的重大决定后,从法律层面给出可行的操作程序,并依照案件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希望广大网友能够慎重处理离婚事宜同时巧妙参考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离婚房产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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