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婚前购买、在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因市场原因而增值的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说,对于不动产交易,买受人必须到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登记后,房屋产权才转移到购房者手中,但此规定主要是针对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而言。本案中刘女士在婚前订立购房合同并支付了房款,虽然在婚前未取得房产证,但其已实际取得了对该房产的期待权,而且并不存在与第三人的房屋交易,也不存在善意取得,因此该房产应认定为刘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该房屋的增值的根本原因是由双方婚后对该房屋装修造成房屋价值增长,此属于民法上的“添附”情况,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房屋增值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市场行情上涨引起,则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该房屋所有人所有。
案情:
2001年,张某和孙某经人介绍,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双方居住在由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如今,双方因家庭琐事闹得不可开交,直至诉至法院。双方争议的焦点便是房产归属。该房产系婚前张某签的购房合同,首付由张某支付,但该房存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部分贷款,目前还有贷款没有还完。当年50万买的房子如今已经增值到140万了,这个房屋该如何分配呢?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
法院经审理得知,夫妻双方经济上是各自独立的,还款是从各自收入中拿钱一起还,共还了40万左右,双方还款比例大约在3:2,按照这个比例,增值的90万,男的要给女方补偿约36万,加上共同还款中女方出的16万多,最后一共给女方52万。最终,法院将房屋判给了张某,而共同还款部分作为债权债务处理,增值部分根据双方婚后还款比例予以分割,张某需按比例将共同还款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款补偿给孙某,并承担未来还剩下贷款的还款义务。
评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经济不独立,双方混在一起的,就要根据婚姻法39条,视实际情况处理。39条规定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前财产增值离婚时该怎么处置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财产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