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对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
二、房屋共有人有哪些权利
房屋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共有房屋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房屋共有权保障共有人的权利。
(1)要求分出自己份额权。按份共有人在不影响整幢房屋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额,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2)处分自己份额权。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享有的份额有相当于单独所有权的权利,对按份共有房屋中属自己的份额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各种处分,如出卖、赠与、抛弃等。
(3)对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卖自己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在出卖自己所占房屋份额时,应预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不购买,或者其购买的条件不为出卖人满意时,才可以出卖给其他人,否则其他共有人可请求法院宣告该买卖行为无效。
案例分析
协议离婚分割房产事后反悔拒绝过户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时良敏
原告章某与被告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5日原、被告至泰州市高港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章某某归宋某抚养,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双方无现金实物分割,位于泰州市高港区府后人家万家灯火xx号房地产归男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章某负担等。
原、被告离婚后,因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府后人家万家灯火xx号产权证上登记为宋某姓名,章某要求宋某配合其将该房产过户为其本人姓名,宋某因其不同意离婚协议的房产分割内容,故不予配合过户,章某遂诉至泰州市高港区法院,要求宋某配合其将房产过户。
本案审理过程中,宋某于2013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后又撤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章某与被告宋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登记在宋某名下的位于泰州市高港区府后人家万家灯火xx号房地产归章某所有,双方并据此进行了离婚登记,则该约定对章某及宋某均具有约束力,在章某要求将该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时,宋某有义务配合章某进行产权过户登记。宋某辩称其系受胁迫签订离婚协议,但其于2013年8月提起的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之诉已撤回起诉,在本案中宋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章某的离婚协议系受胁迫所签,故对宋某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高港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章某办理诉争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
法官析法:
对于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后的房产过户,双方当事人需携带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证明亲自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因履行离婚协议所发生的纠纷,只能以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本案中,若被告仍然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据此办理过户手续。
网友咨询:婚后买房,房产证上没有我的名字,现在办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我们结婚后第三年,老公父母把原来的商品房卖掉后,买了2手房,因有差价,现在老公在还贷,我不知道房子总价,根据他爸妈卖掉房子所得和贷款金额猜测,估计100万左右,我的工资不高,他们家也没要我一起支付贷款,且房产证上只写了他父母和老公的名字,没有写我的名字.现在闹翻了我要和他离婚,协议不成,只得起诉离婚,离婚真正原因不是房产上不写名字,而是感情本身破裂了. 我想问下,像 我这样的情况,办理起诉离婚时,是否可以提房产分割的事?
婚姻帮律师解答:
因为你老公有还贷,所以你对房产是有份的,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享有的,除非你们对夫妻财产另有约定。但你和你老公对房产享有多少份额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你们夫妻和公婆是否分家析产对你们拥有份额多少有着一定影响。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离婚时对共有房屋如何分割?房屋共有人有哪些权利?”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房屋共有人有对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卖自己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关于离婚时对共有房屋分割方法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