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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涉外婚姻如何适用法律

核心提示: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国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结婚问题上,采用的是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还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那么具体来说,涉外婚姻如何适用法律的呢?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涉外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随着市场经济的全球化,改革开放的深入化,全球性人口流动量越来越大,国际间交流越来越频繁,外国人到中国留学的、打工的、经商的、旅游的,无处不见,国人走出去,外国人走进来,各国人民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涉外婚姻就成了很普遍的事情,那么,跨国婚姻如何适用法律规定呢?下面有几个问答,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问题一:中国人在国外与外国人结婚,“结婚条件”是否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

王某在国内某名牌大学研究生毕业后,去英国继续深造,留学期间与英国一同校女孩相识相恋,现在准备结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些中国有关“结婚条件“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准备在英国结婚的他们呢?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二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英国女孩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其应适用英国的法律。中国法律有关结婚条件的规定,不适用他们。

问题二:中国人在国外与外国人结婚,夫妻人身关系是否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多年前张某从云南到越南,一直做国货批发生意,经商期间与越南一商界女老板成婚。他们的夫妻人身关系,是否适用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选定权、计划生育义务、地位平等和独立、夫妻互相忠实义务以及禁止行为的规定?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张与越南女老板二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越南,应适用越南的法律。

问题三:中国人在国外与外国人结婚,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哪国法律的规定?

吴某先在黑河后到俄罗斯做生意,积攒了一大笔钱财。前不久他与一俄罗斯女子结婚。他们的夫妻财产关系,应否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规定。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因此,他们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如果他们协议选择了妻子国籍国俄罗斯的法律,吴和俄罗斯女子的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俄罗斯的法律。

问题四:中国人在国外与外国人结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何国法律的规定?

齐某去加拿大留学,学业期满,在加拿大就业数年,与加拿大一女孩结婚,婚后生儿育女。他们与子女的人身、财产关系,应否适用我国婚姻法“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规定?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齐某和加拿大女孩有共同经常居住地加拿大,应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加拿大的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问题五:中国人在国外与外国人协议离婚,应适用哪国法律的规定?

韩某去韩国旅游,与日本一同游女孩结婚。因感情变化等问题,闪婚、闪离,协议分手,应否适用我国法律有关“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许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的规定?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他们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他们没有选择、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没有共同国籍的,应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如韩某和日本女孩在韩国办理离婚手续,应适用韩国的法律。

问题六: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人诉讼离婚,是否适用中国的法律?

法国女孩来中国留学,与中国小伙子钱某一见钟情,登记结婚。一年后女孩想回国就业,小伙子不同意共同前往,女孩起诉离婚。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法国女孩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应适用中国法律有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等规定。

网友咨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婚姻

居住在日本的韩国人甲与居住在俄罗斯的智利人乙来华工作相识,欲在中国登记结婚,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他们结婚的条件应依何国法加以认定?

婚姻帮律师解答: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根据你所提供的信息,双方无共同经常居所地,也无共同国籍国,也并非在任意一方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这种无法确定适用法律的就适用中国法。

小编结语:由上述问题可见,涉外婚姻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的情况下,法律的适用规定为,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中国人与外国人离婚的情况下,法律适用规定为,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涉外婚姻中国法律的适用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涉外婚姻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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