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共同房产离婚后如何分割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这是在现实生活中较普遍的现象,特别在都市里,完全由一方出资购房,压力很大,通常由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在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由于婚前双方感情觉得好或出于其他原因,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结婚后因感情破裂离婚,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形: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贷款)。同上。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建议当事人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务必要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这才是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进感情和避免争议的不变法则。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房屋增值怎么处理
在物价尤其是房价飞涨的今天,这个问题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到双方离婚时已远远不是购买时的价格,这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价值,究竟是按照房屋合同上的购买价格,是按照房屋首付款加已还按揭款一半的价格计算,还是加上房屋的增值价值,这个问题目前还多有争论,婚姻法专家认为。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中第20条已经给出了操作模式: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也即,通过价格评估来确定房屋的现有价值。
案例分析
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若无特别的约定只能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案情简介
原告齐某与被告罗某于2000年6月在济南市天桥区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生有一个儿子,随着儿子的长大,家中的住房成了问题。于是,两人决定买一套较大的住房,但是两人的钱不够,最终是被告的父母出了10万元,加上他两人的积蓄,总共筹钱了30万买了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房产证只写了原告被告的名字,而出资人被告父母的名字并没有写入产权证。
2008年开始原被告夫妻性格不合,争吵不断。2008年6月,原告被告协商离婚一事,两人在小孩的抚养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两人在房产的分割上产生了争议,被告认为房款中有10万是父母借给两人的,因此在分割的时候应该扣除这部分房款。而原告认为钱是被告父母自愿赠与给夫妻二人的。两人因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同时请求判决小孩归自己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房子归自己所有,愿意补偿被告房款。
原告诉称: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都同意离婚,小孩归自己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二人现住房屋是婚后所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也同意由原告抚养儿子,我每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但是我们购房的时候由于还差一笔钱,曾向父母借款10万元,有购房协议一份,之所以当初没有将父母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是为了避免税费的问题。因此在夫妻分割房产的时候应该将父母所借给两人的10万元扣除。
主要证据:
1.原告提供的与被告的结婚证
2.原告提供的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协议,购房人为原告和被告。
3.原告提供的本案涉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支持原告的解除婚姻关系请求。原被告双方对小孩的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院无理由不予同意,因此尊重原被告双方的意愿。在房产分割方面原告主张房屋是婚后所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原告提供的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协议,购房人为原告和被告;以及本案涉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被告辩称父母曾借款10万元给原被告购买房屋,虽然被告提供了购房协议,但是协议中没有原告的签名,原告对此也不予确认,因此法院对被告主张的这一事实不予认可,此房屋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原被告之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给原告。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房屋补偿款为房屋现有价值的一半。
网友咨询:我的房子是2002年签订的购房合同,2004年交的房,房产证是2008年8月才办下来,我现在要上市交易这个房产证的时间以哪个为准
我的房子是2002年签订的购房合同,2004年交的房,房产证是2008年8月才办下来,我现在要上市交易这个房产证的时间以哪个为准,
婚姻帮律师解答:
商品房已房产证得发放日期为准。
回迁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 以契税票日期为准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婚前共同房产离婚后如何分割?离婚房屋增值怎么处理?”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婚前共同房产离婚后分割方法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