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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抚养费的追偿以及抚养费的重新计算问题的简析

核心提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第10条规定: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规定,还是肯定了父母可以协议约定一方负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的条款是有效的,只要一方有基本的经济能力可以保障小孩的成长所需。 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抚养费的追偿以及抚养费的重新计算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

遗弃子女离婚时可追偿离婚子女抚养费

如作为孩子父或母出走多年,杳无音信,没有为家里及孩子寄过一分钱,既未尽夫妻相互扶助之责,亦未尽母亲之义务,未成年子女多年没有母或母亲的关怀与爱护,其心理的不利影响是显然存在的,实际上是一种遗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成员间的遗弃,一般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家庭成员问的遗弃,主要包括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遗弃老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遗弃子女,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妻子或者妻子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丈夫等行为。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还会构成遗弃罪,构成遗弃罪的,依照《刑法》第26l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家庭而言,一方多年未尽妻子之责,母亲之义务,孩子的抚养义务全部落在另一方的身上,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对未成年子女的遗弃。法院据此判决出走的一方应当补偿适当的抚养费及要支付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关联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21条

《刑法》第261条

网友咨询:抚养费的追偿

离婚前一方抚养孩子离婚后可不可以追偿费用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双方离婚后,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用。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也就是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先确定的孩子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如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父母经济能力改变等,都可能导致子女所需实际费用的增加。在这个时候,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就可以会根据以上情形来判断了。

未抚养子女一方经济条件改善离婚子女抚养费可重新计算

第一,抚养费的多少应当如何确定呢?我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也不能免除这种义务。据此,《婚姻法》在第37条进一步指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那么,抚养费的多少应当如何确定呢?

《婚姻法》对此问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仅仅界定了抚养费的范围,未规定计算抚养费的方法。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解答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该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二,当情况发生变化时,抚养费该如何做出调整?综合上述规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主要考虑三个因素:(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由于具体案件的情况差别很大且不断变化,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一般而言,在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消费水平较高的地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比例一般掌握在支付抚养费一方月总收人的25%至30%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标准的比例给付,具体数额还应根据子女的不同年龄、不同的学习阶段来确定。另外,对于支付抚养费一方收入较高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降低;收入较低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若支付抚养费一方没有工作或经济来源的,子女抚养费则由父或母按照子女的实际需要支付,但不能以此为由不支付抚养费,除非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总之,抚养费的数额原则上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在综合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加以确定和调整。

小编结语:对于抚养费的计算问题,法律所做的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案例中应当如何确定还要根据实际情况,也即按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来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者按其总收入的20%至30%的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标准给付的比例计算抚养费这一规定,法院也会考虑支付者的实际负担能力灵活处理。就如同本案二审认定的那样,在考虑到支付人其他负担较多时,就会减少抚养费的数额,但抚养费数额的最低限度是要满足子女的基本需求,由此体现出法律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关于抚养费的追偿以及抚养费的重新计算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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