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日常花销都须承担
郑强和孙颖离婚后,儿子小郑一直跟随母亲生活,郑强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望子成龙的孙颖为了让儿子接受最好的教育,花大价钱把儿子送进了私立双语学校,并且给儿子报了好几个特长班,业余时间还要学钢琴、跆拳道等,每个月仅各种学费就4000多元。
孙颖自己无法负担高额的费用,于是,将郑强起诉到法院,要求郑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经过法院调解,最终,郑强同意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0元。
解析:
抚养费要用于子女韵日常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开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但部分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子女日常的所有开支,被告一方都有支付的义务,包括超过子女基本生活需求的明显不合理的开支,如私立学校的高价学费等费用。
对于此类超过子女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的高昂附加费用,法院会在审查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和意愿之后进行处理。
误区:对抚养方应补偿
何东与盂艳离婚时,两人的小女儿茜茜还不满一周岁。
双方约定,茜茜由孟艳抚养,但对抚养费问题两人争执不下。何东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但是孟艳坚决不同意。
她认为,自己为了更好地照顾女儿,已经辞去了工作,现在没有经济来源,每月300元根本不够她们娘俩的开销,要求何东每月至少给她们2000元的生活费。
最后经过法院调解,何东同意每月支付芮茜抚养费500元。
解析:
抚养和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二般会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并非子女的所有开销均要由对方支付。
理论上来说,如果没有约定的话,父母双方对子女应负有同等的抚养义务。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离婚后的孟艳以自己没有经济来源为由,要求何东每月支付母士两人生活费2000元,是对“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混淆。而且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离婚后,双方已不存在扶养关系。
误区:不让探望可不给
陈建和杨静离婚后,双方协i义女儿乐乐由母亲杨静抚养,陈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每个周目陈建探望女儿一次。
由于杨静和陈建之前矛盾较深,为了淡化陈建与女儿之间的感潮情,杨静就以各种理由阻挠陈建探视女儿,后来干脆将乐乐转到其他学校。
半年多来,陈建一直没能与女儿见过面。一气之下,陈建干脆不再支付女儿抚养费了。
解析: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但现实中,部分夫妻由于种种原因积怨较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以“不让探望子女”相要挟,来迫使对方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而另一方往往也不甘示弱,针锋相对,以“不支付抚养费”相对抗。
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竹抚养费的合法的抗辩理由。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
对拒不执行法院有关探望子女的
判决或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网友咨询: 子女抚养费如何变更
协议离婚,女儿由对方抚养,原离婚协议说明要给抚养费直到独立生活,现女儿已经20岁但还在大学读书,由于生活困难,而对方也有抚养能力,所以想更改抚养费(减少或免除),可以吗?怎么办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不是对子女抚育义务的解除,夫妻离婚后,双方都要承担子女的抚育义务,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关于对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各自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给付抚育费的标准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按前面的百分比计算,遇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或增加。
确定了抚育费的数额,给付方法可采用一次性给付,也可采用分期按期支付;对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育方承担全部抚育费的,经查实,抚育方的抚育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正常生活的需要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抚育协议无效。
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期限为十八周岁。但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抚育费可停止支付。
夫妻离婚时判决或协议的抚育费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已明显不能满足一般生活费用开支的,可协商提高抚育费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变更抚育费标准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三种情况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小编结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关于抚养费的误区解答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