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离异父母基于各种理由拖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现象十分突出。以上海法院受理的抚养费案件为例,2010年共受理抚养费案件约1130件,2011年共受理抚养费案件约1190件,2012年截止10月份共受理抚养费案件已逼近1000件。收案数据显示。抚养费纠纷案件近年来呈逐年上升趋势。
抚养费纠纷之成因
经过梳理统计,当前抚养费纠纷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探视权未获保障引发抚养费纠纷
探视权纠纷主要类型有:1、抚育子女方拒绝对方探望。抚养费支付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常遭阻挠,直接抚育方以种种理由不履行探望权协助义务。2、抚养费支付方滥用探望权。非抚育子女方违反探望的约定,不分时间、地点、场合和方式频繁探望子女,给对方和未成年子女造成较大影响。3、子女本人不愿意被探望。子女在抚养方及其家人的教育或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对不与其一起生活的父或母感情疏远甚至极度陌生,从而拒绝被探望。上述探望权纠纷均有可能方欠付抚养费。
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不合理引发抚养费纠纷
离婚时,夫妻一方为了达到尽快离婚、多分财产、争取孩子抚养权,甚至为减少收入达到低保补助标准等目的,一方会在抚养费问题上作出让步,放弃对另一方支付抚
养费的请求,协议由自己多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而事后又反悔或因自身生活陷入窘境而起诉。甚至有的夫妻一方故意先放弃对方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在离了婚、占有了财产、获得了孩子抚养权之后迅速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
抚养成本增加引发抚养费纠纷
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综合确定,但是未成年子女在成长的过程中,由于生活成本或教育成本的增加,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未成年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离异的夫妻双方又协商不成,支付方往往以自身生活困难、生活难以保障为由而拒绝增加抚养费。
审判实践中抚养费纠纷成因还有很多,有的是因为夫妻离异后一方改变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引起另一方不满而拒付抚养费,还有的是因为一方或双方各自再婚再育,生活负担增加而不付抚养费等等。总之,抚养费纠纷的产生有各种原因,有的还是复杂的多原因的叠加。
解决抚养费纠纷的对策
抚养费是子女成长最主要的物质条件,抚养费的拖欠会使未成年子女生活陷入困境,学业受到影响,以致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化进程。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按时足额支付,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和成长的重要问题。当前,解决抚养费纠纷可考虑如下对策:
加强职权审查,离婚协议的抚养费内容归属审查范围
无论是通过民政部门的协议离婚还是通过法院的诉讼离婚,民政部门、法院都应对离婚协议中抚养费内容的约定进行职权审查,在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致不能对抗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审查的前提是在兼顾婚姻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审查的重点是离婚协议中对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中的需求是否予以了特别关注,是否有损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等等。对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约定进行司法审查并由法院径行判决确定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的做法,在英美国家已经有了判决先例。
加强能动司法,加大对抚养费案件的诉讼调解力度
法院应遵循“积极、优先、亲和、关怀”的审判理念,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特殊、优先保护原则,认真审理每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家事案件应调解为上,厘清纠纷“症结点”,找准调解“突破口”。因探视权引发的抚养费纠纷,要消除当事人将探视权与履行抚养义务对等起来的错误观点;因离婚协议确定抚养费问题不合理引发的抚养费纠纷,要说明除非夫妻双方约定一方已经将共同财产折抵了抚养费,否则不能免除相对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因抚养成本增加引发的抚养费纠纷,要告知抚养费支付方除非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负担很重,自己的生活都难以保障,不然应该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抚养费等等。找到“症结点”以后,还要寻找调解的“突破口”,关爱孩子是父母的天性,打出亲情牌,运用攻心术,就能找到协商解决的“突破口”。
创新社会管理,建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构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首先要树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该项原则最早由1989年《世界儿童权利公约》提出确立,该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否是公私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一种首要考虑。”作为该项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对接条款,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2001—2010)》均提出“坚持儿童优先原则”。2007年6月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明确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未成年人优先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对未成年人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国家和社会都要予以高度重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和社会都应该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其次是至上而下全面建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构。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规划长远发展,都必须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探索在全社会至上而下全面建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构,其职能应包括监督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情况。
第三是确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构的职责。包括:抚养费的确定标准,监督抚养费是否按协议或判决给付,监督抚养费有没有按期如数给付等。对于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构有权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必要时也可以代替未成年人提起诉讼。对于不履行抚养费给付的义务人,改变未成年子女追踪义务人经济状况的执行思维,直接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构予以公权力介入。
网友咨询: 不给抚养费
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前夫不履行抚育义务,针对此情况可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前夫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
强制执行的办法: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是指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买。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
小编结语:当前引发抚养费纠纷的主要成因有:探视权未获保障引发抚养费纠纷;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不合理引发抚养费纠纷;抚养成本增加引发抚养费纠纷,等等。对此,应加强职权审查,将离婚协议的抚养费内容归属审查范围;加强能动司法,加大对抚养费案件的诉讼调解力度;创新社会管理,建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构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于抚养费纠纷对策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