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房使用权离婚时怎么判
公房使用权判给男方,还是判给女方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法院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据调查,目前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有三个:第一个阶段是刚结婚两年内,进了“围城”,想出去;第二个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方事业有成,有外遇,容易离婚;第三个阶段是五十五到六十岁,觉得人生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轨,导致离婚。特别在第二个阶段,离婚率相当高。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什么是“过错”呢,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在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二、离婚时没公房使用权的能不能有补偿
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适当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
对此,目前的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就本市而言,公房若遇到拆迁,承租人最高可以获得拆迁费80%的补偿款。据此,笔者认为,可否参照拆迁,以获得安置的一半作价补偿给另一方。
案例分析
离婚时如何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进行分割
[案情介绍]
2013年2月,由于性格不合以及经济原因,上海人陈静(化名)与黄欢(化名)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然而他们却无法做到好聚好散,一个月后,陈静一纸诉状将黄欢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理由是,她与黄欢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婚房,后来因为想置换,就把这套房子卖掉了。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两人把这套房子卖掉却还没来得及买新房的过渡期,两人感情破裂离婚了。而这笔卖房所得的280万元资金,如今在黄欢父母那里。但陈静认为,当时买房时这套房子的产证上明明写着她和黄欢两个人的名字,因此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卖房所得款也应该夫妻两人一人一半,因此她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她房屋出售款140万元。
然而在法庭上,黄欢却有另外一种说法。他十分委屈地对法官表示,产权证上虽然是陈静和自己两人名字,但购房首付款以及之后还贷的钱都是他父母出的,陈静没有出过一分钱。为了证明这一说法,黄欢向法庭递交了一份明确这套房屋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的“家庭协议书”,上面有黄欢和他父母三人的签名,而前期陈静则以“见证人”的身份也在协议上签了字。由此可见,陈静在结婚前就对这套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所有人有明确认知,这套房屋与陈静没有关系,她仅是“挂名”而已。
然而陈静却表示这张协议是他们逼迫自己签的,而且不管出资人是谁,房产证上有自己的名字,就意味着自己享有对房屋的部分所有权。
[案情分析/评析]
根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这就意味着首付款越高、婚后提前还贷时间越早、婚姻存续期间越短,在离婚时,婚姻中未出资买房的一方分到的房屋收益就越小,这也是王阳最终只能获得结婚期间已还贷款的一半及其增值部分的原因。
另外根据规定,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产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与子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假如当时黄欢的父母出资为儿子买婚房时没有写上儿媳陈静的名字,那离婚时陈静也就分不到那15%的产权了。对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况,同样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即使两人先领了结婚证书,夫妻一方的父母再给自己孩子买婚房的,这套房产也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半无权分割。
由此可见,只要房屋是夫妻中任何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的,只要办理房产证时不给未出资的另一方在产证上添加名字,那么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今后万一离婚时,这套房子终究不会落到“外人”手里。
[判决/结果]
法庭审理后认为,根据家庭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由黄欢父母出资购买,产权也归两人所有,但是后来实际购房时将产权登记在陈静、黄欢名下,因此可以认为这套房屋为陈静、黄欢及黄欢父母四人共同所有。考虑到陈静与黄欢结婚时间较短,涉案房屋由黄欢父母实际出资购买等因素,法庭酌定陈静、黄欢占涉案房屋30%的产权份额,其余70%的份额归黄欢父母所有。而陈静、黄欢所占有的30%份额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陈静占有15%,最后法院判决陈静可得15%的房屋折价款计42万元。明明对方一分钱没出过,离婚后却还要给对方42万元,不服气的黄欢虽然马上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还是维持了一审原判。
[相关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网友咨询:父母离婚,孩子有权利分家产吗?房子是孩子的名字,房子是分还是归孩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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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你一个人的名字 且未用于共同生活或者你父母赠与给你的 那么这是你个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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