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有限产权房?
有限产权房屋,又称部分产权房屋或优惠出售公有房屋。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新建或购买房屋时由单位和个人各按一定比例投入资金,或将原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旧房,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以低于房屋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单位与职工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其法律特征是:单位和职工两个不平等的主体共同成为房屋权利的主体,在房屋产权形态上二者是按份共有关系,各自占有的份额依合同约定。在权利具体分配上,由单位和个人两个主体共同行使一个完整的物权,房屋对外是一个产权,对内由单位掌握房屋产籍的控制权和管理权。购房职工拥有所购房屋的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
当前,有限产权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单位提供土地,职工提供资金共同建房,房屋产籍落在单位名下,即准商品房。职工有占有、使用权和有限处分权,占有、使用权可以继承,可以对内、对外出售,在对外出售时,单位收回与其投入的土地等价的资金;
2、单位以大比例、职工以小比例投入资金建房,即公建民助。产权执照登记在单位名下,单位通过在本单位内部使用房屋使用证的形式对职工住房进行统一管理,房屋可以在本单位内部职工间进行买卖、出租,出卖、出租所得的利益归职工个人,单位通过控制产权不外流,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的形式,间接行使其部分所有权。有的也可以对外出售,在出售时单位收回其照顾的资金。
3、单位以小比例、职工以大比例投资建房,即民建公助。房屋产籍落在职工名下,单位统一管理职工的房屋执照,并规定职工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出售(一般为五年),限制期满后房屋执照发给职工,职工在出售或出租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和承租权。以上是当前有限产权房屋的几种主要形式,此外,与之相类似的还有有偿使用房屋、全额集资房屋、联建集资房屋等,虽然具有有限产权房屋的某些特征,但由于所有权的独占性或不确定性,不属于有限产权房屋的范围,这里不再列举和讨论。
二、离婚时有限产权房如何分割?
1、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限产权房屋,应遵循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男女平等,照顾无过错方、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利于生产生活等一般原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享有使用、承租权作了具体规定,并同时规定对有限产权房屋的处理可参照使用权、承租权的规定。
首先应确定该有限产权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原则上只有属于婚后共同财产才能分割。应该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对双方共同投资取得产权的,当“部分产权”分给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后,应按所得房屋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具有下列情形的,可判令“部分产权”归夫妻任何一方所有,另一方依法予以经济补偿:
(1)婚前由一方取得产权房屋,婚姻关系存续8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取得本单位部分产权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取得部分产权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单位同意变更房屋产权共有关系的。
网友咨询:离婚时有限房屋产权如何分割?
我于1995年4月与赵林结婚。1996年10月因房屋拆迁,县房管局分给我们两室一厅楼房一套。当时,房本上承租人写的是赵林。1998年8月赵林以自己的名义用2.8万元向县房管局买断了该房产权。今年6月,赵林提出与我离婚,并称该房开始是他承租的,只有他才有购买权,后来他以个人名义购得产权,因此,该房产权归他一人所有。我同意离婚,请问,如果离婚,该房屋产权有我的份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们现在居住的你丈夫赵林以其名义购买的房屋产权,由于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房屋产权,应称为有限房屋产权。
对于该有限产权的房屋,我国的房改政策对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购房对象作了明确规定:有城镇户口,已实际居住,符合分房条件,在规定的面积范围内,可以享受微利价格购房的优惠条件。由此可见,只要有城镇户口,是该房的合法居住人,均可以购房,并不是以谁的名义承租谁才有购买权,故你丈夫赵林以其是该房的承租人,唯有他才享有购买权是不合法的,应当是你们双方均有购买权。
其次《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前述理由,你们双方均有对现住房的购买权。虽然你丈夫赵林以他自己的名义购得该房,但他的购房行为只能看作是他代表你们夫妻双方的一种代表行为,该房屋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你们离婚,应依法分割。
小编结语:夫妻离婚时,唯有领取了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权属证书的,该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离婚后取得的权属证书的,该房屋视为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更多离婚时如何处理有限产权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