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金某与谢某于1992年6月8日登记结婚。谢某是再婚,其与前夫生育儿子小金,现就读中学。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12月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谢某所生儿子小金由谢某自行携带抚养。金某不服原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谢某对他十几年来婚姻生活中的所有身心和钱财上的付出做出赔偿,数额为五万元,包括继子小金抚养费的支出。在本案的审理中,就金某是否有权向谢某要求补偿继子小金的抚养费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继父母能要求返还对继子女的抚养费吗?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对继父母子女的关系问题只有一条规定,即婚姻法第2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由于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是仅针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而言,并不当然适用于继父母和继子女,因此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继父母是否应当对继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只规范了继父母与继子女存在抚养关系后双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所以,继父或继母并不负有对继子女进行抚养的法定义务。那么在本案中,作为继父的金某抚养继子小金多年,其在与小金的生母谢某离婚后,是否有权向本来的抚养义务人提出赔偿请求呢?
网友咨询: 养父母的抚养费
养父母是否要给付子女抚养费?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于199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并与1998年修正了该法,进一步明确了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现行的相关法律来看,关于养父母是否应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反对一方可不负担抚养费,由收养一方抚养该子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子女,在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前,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网友咨询: 养父母提出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能否要求赔偿抚养费
您好,请问94年收养一子,不符合收养条件,现在在法律上有什么说法?当时他13岁,现33岁,他老婆骂养母算虐待老人吗?他曾经叫嚣以后不养老人,如果养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可以要求赔偿抚养费吗?给他结婚花的彩礼等能要回吗?面临拆迁,拆迁根据户口人数和家中房屋面积,他户口人数与养父母家人数各一半,他能否要走一半房产,可否要求他进行房屋补偿?
婚姻帮律师解答:你们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你们的“不符合收养条件”具体是怎样的?描述不清,我无法判断。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为更好的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建议将详细情况阐述清楚或就近找律师面谈。
小编结语: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或者孩子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孩子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孩子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关于养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子女返还抚养费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