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期权离婚可以分割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相关法条规定,强调了“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股权期权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关键是看股票期权的利益在离婚时是否可以确定。
如果夫妻离婚时,股票期权已经行使,那么针对已经行使的该部分的股票期权的价值是可以确定,应此离婚时是可以分割的。
如果当事人持有的股票期权在离婚时没有行使,那么股票期权的价值就无法确定,因此该利益就属于不确定的利益,离婚时是不可以分割的。
总结来说,未到行权期的股票期权不能够作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离婚时股票期权如何分割?
因为股票期权的上述特性,决定了股票期权本身并非是一种可分割的现实的财产性利益,所以在离婚时,对于股票期权,配偶方即使知悉但是可能也无法如股票一样直接要求分割。
但是即便如此,在婚姻关系中,一方以家庭为后盾投入工作,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获得股票期权;或者虽在婚前获得股票期权,但婚后为行权条件的实现继续投入心血——无论哪种情况,这其中婚后的这些投入应视作是夫妻双方的投入,因此,这部分期权最终的实现,配偶方也是有贡献的。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股票期权的分割,特别是离婚时还没有行权的期权,因为其价值的不确定性,离婚时协议分割是最多见的,即持有股票期权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必须要法院判决的情形下,对于股票期权,司法实践中的处理目前是这样的:
1、离婚时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的股票期权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成就,并且实际行权的,就婚后取得的这部分行权收益视作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收益,可以分割。不仅如此,只要是婚后行权条件成就的,即使股票期权持有方怠于行权或者故意等到离婚后才行权,但对这部分在离婚前已经可以行权、且行权日价值可以锁定的股票价值,法院仍然支持可以直接分割。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行权条件尚未成就的股票期权
对于这类股票期权,法院通常不会做任何分割或者处理,而是告知当事人待行权后再行分割。这种做法对于不持有股票期权的一方而言会带来很多困难,因为离婚后,其对于对方行权条件是否成就、何时行权都很难得知。
综上,个人认为股票期权在取得时并非是现实的、具有价值且可分割的权益,但是因为股票期权的取得及行权条件成就都需要持有人的各种投入,最终获得的行权收益理应视为这种投入的等价补偿。如果在婚后有这种投入,配偶方理应视为对这些投入有贡献,因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行权条件成就的股票期权,配偶应该基于婚后的贡献取得最终行权收益的一半,无论该股票期权最初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获得。对于行权条件在离婚后成就的情况,我认为应该参照我国退伍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的分割方法,固定离婚当日为时间截点,按时间比例折算,即:在获得最初的股票期权授权以后,按这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占最初被授权到最后行权日期间的时间比例,把这一比例对应的行权收益的一半来作为对配偶的补偿。
【基本案情】离婚时股票期权如何分割?
赵某于2006年8月1日被某知名企业授予股票期权50000权数。2007年6月,赵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09年1月、2010年4月赵某又分别被授予20000和10000权数股票期权。2008年8月、2010年12月,赵某两次分别行权10000权数,行权收益合计200余万元。2010年9月李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赵某在婚后行权的收益,赵某认为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权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婚姻帮律师解答: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一方婚前取得期权,婚后行权取得的期权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对单位职工实施奖励的一种机制,与被授予人的身份、工作能力、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密切相关。虽然赵某期权取得是在婚前,但收益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能够行权获益与李某的家庭劳动付出和支持等行为相关联,且赵某的行权行为带有投资经营行为的性质,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故认定该行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纳入分配。
小编结语:在获得最初的股票期权授权以后,按这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占最初被授权到最后行权日期间的时间比例,把这一比例对应的行权收益的一半来作为对配偶的补偿。更多离婚时股票期权如何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