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方法有哪些?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AA制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苏女士和王先生2000年经介绍相识,于次年3月登记结婚。也许是再婚的缘故,双方都不太愿意一方掌管经济“大权”,家庭开支大多是相互分摊,个人开销也基本上是各花各的。 婚后,两人签订了“协议书”和“书”各1份。约定“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AA’制,各自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中的物品共同支出,双方各半承担……”,“夫妇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分别由各自承担。……自签字之日起双方无其他经济纠葛”。
从2002年夏天开始,夫妻关系恶化,继而发生吵打。去年年底,苏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离婚后的问题上,原告苏女士认为,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对家庭日常生活的经济模式和婚前婚后的财产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所以,现在双方离婚已无经济纠葛。
被告王先生则辩称说,“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是他在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且此约定并非对现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故请求重新认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提出原告在银行的存款、证券公司的股票以及集资款共计10多万元,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该约定内容是明确的,是对各自的收益、家庭支出、债权债务的承担以及房屋的产权归属等所作的约定。所以,该约定合法有效。一旦夫妻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中均应按此约定履行。被告称该约定不是其真实意思,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主张上述约定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按照“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中约定的方式分割财产。
二、离婚时分割财产应注意什么?
1、这里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日的期间。
2、这里的“所得“是指对房产权利的取得。 包括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取得; 对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为标志,与是否实际占有该房屋无关;包括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义取得。
3、对“一方的婚前房产”,在1980年《婚姻法》中未将婚前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但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确定了婚前财产通过时效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现行《婚姻法》未吸收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此,从2001年4月28日起上述关于婚前财产转化的司法解释应当不再适用。
4、夫妻对其房产的约定属中的合同行为,因此,该约定必须符合合同成立、生效要件。其中:
(1)夫妻约定的主体和时间:《婚姻法》规定的约定主体中的“夫妻”应理解为在处理财产时为夫妻,而不是在约定时必须是夫妻。约定的时间应 包括婚前和结婚以后直至离婚前的期间。
(2)约定不得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3)约定应当明确。对于约定房产所有权归属时,应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所载明的房屋位置、幢号、单元、房号等一致。否则,视为约定不明确,按法定处理。
5、约定协议书最好办理公证。因公证时公证机构要依法对约定的范围、条件、内容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等问题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可避免由此引发的财产纠纷。
6、在实际工作中, 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区分: 当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法定;在法定中要先考虑特定。
小编结语:了解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减少人财两失的情况出现。更多离婚财产分割方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