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变化会导致财产权属变化,如何避免引发纠纷的可能性?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 而不幸的家庭则各有各的不幸”, 这不仅是列夫· 托尔斯泰笔下的故事,也是社会真实的写照。
在现实世界中,我们看到了太多婚姻失败所导致的股权纠纷,重则闹上法庭,新旧账一起算,甚至引发牢狱之灾,轻则影响企业发展,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家不和,事难兴。
亡羊补牢无益
从财富保障与传承的角度出发,我们以一种更世俗的眼光来看待婚姻。有一份统计报告对当今全球最富有人群的财富来源进行了分析, 结果显示财富来源的前三位分别是继承、婚姻和白手起家。这个结果或许暗示了目前社会阶层的流动性比想象中要小得多,但对于追求财务自由的人群来说,这确实说出了另一个真理:要么自己很努力,要么父母很努力,要么配偶很努力。在这三个选项里, 通过婚姻关系改变自身命运恐怕最具争议。当我们谈论婚姻时,一见钟情、白头偕老总是美好的祝愿, 事情到最后却可能变得复杂起来,财产权属的纠纷随之而来。下面是一个比较极端的真实案例,同时也极具典型性。
夫妻双方是企业家,年事已高,通过勤劳、节俭和富冒险精神的投资积累了可观的财富。他们只有一个儿子,相当溺爱,家族的多套不动产以及家族企业的股份均转至儿子名下。儿子结婚后,婚姻生活也算幸福,育有一儿一女。但正如王尔德所说:“除了诱惑我什么都能抵抗”。儿子没有抵抗住诱惑,有了婚外情,被太太发现。太太坚决要求离婚。儿子也许是出于愧疚,或是对自己东山再起能力的自负,放弃了所有个人名下的婚前财产给女方,却没有告诉父母。等到父母得知这一切时,为时已晚。
此案中,女方准备得非常充分,不仅与男方签订了离婚协议,进行了财产权利和股权的变更,而且事先通过其律师起草并见证了一份非常复杂和严谨的协议,涵盖了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可谓滴水不漏。虽然提交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离婚协议中不可能约定得如此详尽,但两份协议结合在一起可互相印证,就对女方更加有利。
对于这样的案例,站在男方父母的角度,亡羊补牢已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了。
如何签署财产约定?
现实生活中,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导致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案例数不胜数。相对应的, 控制财产权属风险的解决方案也有很多。对于中国的财富人群来说,更为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在中国内地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
夫妻财产约定即是其中的一种。
1. 可否进行夫妻财产约定?
可以。
《婚姻法》对双方之间签署夫妻财产约定方面的协议有明确的规定:双方之间进行财产约定,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但必须是书面形式。双方之间约定的内容可以非常灵活,既可以全部共同所有,也可以全部归个人所有,当然也可以部分共同所有,部分个人所有,只要双方合意即可。
2. 何时约定更好?
婚前好过婚后。
相比较婚后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婚前进行这一安排更有优势。一方面婚前双方和各自家庭的财产状况比较清楚,另一方面婚前约定对夫妻感情的影响也最小。中国内地目前实际情况也是如此,约定大多是在结婚登记之前。毕竟从传统观念上来看,婚前做财产约定让很多人已经很难接受,若婚后再签署,对夫妻感情的影响更大。即便一方有这样的想法,实践起来成功率也很低。
实践当中碰到的问题是,即便是婚前做夫妻财产约定,要获得双方以及双方家庭的同意, 也有相当的难度。曾经碰到过一个案例, 男方是富裕阶层第二代,家庭的多套房产大多登记在其一人名下。他与女友相恋多年后准备结婚,本人并未多虑,但男方父母作为过来人总是有所担心。考虑到居高不下的离婚率,父母坚持让儿子做一份婚前财产公证。无奈之下儿子与女方协商,女方非常难过,并找律师咨询。这种情况下,律师对职业道德的理解能力比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更重要。如何通过严谨的法律分析,协助双方达成合意,才是对律师综合能力的考验。
这个案例最终的结果是双方顺利签署了婚前财产约定,厘清各自名下的财产,并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
3. 细节和原则,哪个重要?
细节重要, 原则更重要。
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细节关注比较多,具体到某个银行账户里具体多少金额的资产归属是谁都规定得清清楚楚。这完全不够,对于以何种方式持有的哪种类型的资产的分配原则也要做出规定。因为细节上的规定容易出纰漏,同不断变化的现实会有出入,如果没有原则性的规定拾遗补缺,财产约定本身未来也可能成为产生争议的来源。
没有财产约定怎么办?
能够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当然最好,但在实际生活中,没有签订夫妻财产约定的还是占大多数。《婚姻法》规定:如果没有财产约定,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会因为夫妻关系的延续而改变其性质,也不会因为形式的转化而改变其性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有证据证明属于一方的除外。
上面这段论述的重点在于“证据”,要保留好证据,证明财产的来源和性质。尤其是资金来源方面的证据,若离婚时无法说明资金的来源或不能提供证据,则只能推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实践中看到的一种处理方式是:双方不办理结婚登记,先在一起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甚至生儿育女。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否则司法实践一般不会将个人名下的财产作为共有财产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若采若采用这种方式,在“共同生活”期间内, 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也归受赠方所有,不会作为共有财产处理。这也许在道德层面有争议,但的确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种财富保障策略。
另一种比较不容易引起争议的处理方式是通过投资来改变持有财产的方式。比如,一方可以在婚前成立一家投资公司,将资金均投入到该公司中,持有公司的股权,再通过公司对外投资。即使今后结婚,从司法实践来看,结婚之后以婚前成立的公司名义再进行的投资或取得的财产性权利,一般也认定为个人财产。只是需要注意的是,婚后取得的公司股权分红则有可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需要通过其他的方式进行处理。
网友咨询:婚前财产约定
我朋友婚前写了一份对方的 贷款房屋从买的那天起就有朋友 的 一半,当然买房时两人还 不 认识,现在要离婚请问这个协议有效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1、一般婚前财产约定,其内容为明确男女双方婚前的各自财产,即各自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你所说内容,买房时两人还不认识,这说明是一方贷款购房主,且有赠与的意思,而不是婚前财产约定。
2、如果,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款,其该房实质也是双方共同财产,只是在份额上有大小而已。如果是贷款购房方婚前还贷款,其实质是购房方的个人财产。
3、关于协议的效力(房屋的归属),不仅要看婚前财产约定,还要看房屋产权登记。即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除外)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该协议尚不能生效,因协议有赠与的意思,赠与应从接受开始才有效,即办理房产登记才有效。反之,则有效。
小编结语:夫妻财产约定作为一种财富保障与传承的工具,有存在的价值,但同样有局限性: 实践中落实的阻力比较大,无法兼顾传承安排,很难对抗第三人,资产隔离的效果也有限,且欠缺保密性。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家庭以及家族的财产,还是要综合运用更多的工具。如何签署婚前财产约定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财产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