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购置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那么该房产属于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2、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贷款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偿还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4、若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揭贷款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
二、父母买的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1、结婚前,一方父母为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出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出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案例分析
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若无特别的约定只能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案情简介
原告齐某与被告罗某于2000年6月在济南市天桥区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生有一个儿子,随着儿子的长大,家中的住房成了问题。于是,两人决定买一套较大的住房,但是两人的钱不够,最终是被告的父母出了10万元,加上他两人的积蓄,总共筹钱了30万买了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房产证只写了原告被告的名字,而出资人被告父母的名字并没有写入产权证。
2008年开始原被告夫妻性格不合,争吵不断。2008年6月,原告被告协商离婚一事,两人在小孩的抚养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两人在房产的分割上产生了争议,被告认为房款中有10万是父母借给两人的,因此在分割的时候应该扣除这部分房款。而原告认为钱是被告父母自愿赠与给夫妻二人的。两人因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同时请求判决小孩归自己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房子归自己所有,愿意补偿被告房款。
原告诉称: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都同意离婚,小孩归自己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二人现住房屋是婚后所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也同意由原告抚养儿子,我每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但是我们购房的时候由于还差一笔钱,曾向父母借款10万元,有购房协议一份,之所以当初没有将父母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是为了避免税费的问题。因此在夫妻分割房产的时候应该将父母所借给两人的10万元扣除。
主要证据:
1.原告提供的与被告的结婚证
2.原告提供的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协议,购房人为原告和被告。
3.原告提供的本案涉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支持原告的解除婚姻关系请求。原被告双方对小孩的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院无理由不予同意,因此尊重原被告双方的意愿。在房产分割方面原告主张房屋是婚后所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原告提供的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协议,购房人为原告和被告;以及本案涉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被告辩称父母曾借款10万元给原被告购买房屋,虽然被告提供了购房协议,但是协议中没有原告的签名,原告对此也不予确认,因此法院对被告主张的这一事实不予认可,此房屋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原被告之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给原告。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房屋补偿款为房屋现有价值的一半。
网友咨询:夫妻感情不合想离婚 孩子已成年只有一套房子怎么分
只有一套房子 房产证上写了夫妻双方的名字没有写孩子的 夫妻双方都已退休 孩子在上大学 家里钱都是存在一起的存在男方名字下的 想问下这个财产怎么分配
婚姻帮律师解答:
夫妻财产,与子女无关!婚后财产双方平分!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婚前购置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父母买的房如何分割?”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婚前购置的房产离婚时分割方法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