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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复婚后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核心提示: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以下简称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附加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协议离婚而就财产分割问题单独达成的协议。那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复婚后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更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

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û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δ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ÿ一个环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与此对比,诉讼离婚中则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

二、复婚后原离婚协议是否依旧有效?

【基本案情】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不因复婚而丧失法律效力

王某(男)与黄某(女)于2009年1月结婚,并于2010年2月生一女孩王芳(化名)。次年2月王某与黄某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平房四间归王某所有、楼房一处归女儿王芳所有,黄某未分得任何共同财产,王芳由王某直接抚养,黄某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2012年12月,王某与黄某复婚,在此之前双方均未再婚。二人复婚不久,感情再次出现危机,黄某诉至法院,主张因复婚双方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自然失效,故要求分割平房和楼房(其中楼房并未办理过户到王芳名下的登记手续)。审理中,王某抗辩称第一次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仍有效,平房非共同财产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因楼房未办理过户手续,他与女方可以撤销该赠与,而要求平均分割该楼房!

婚姻帮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可知离婚时关于的子女抚养协议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而自然失效,但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因复婚而丧失法律效力。更何况复婚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结婚,除非复婚时,男女双方对财产作了专门的约定,因此本案中男女双方在第一次离婚时所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并不因复婚而丧失法律效力。

其次,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可知双方在第一次离婚时已对四间平房进行了分割,那么该平房在二人复婚后就已经成为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即王某复婚前分得的财产平房四间,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恢复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黄某无权要求分割该四间平房。

最后,关于本案男女双方第一次离婚时将楼房赠与给子女的问题,从法律角度看,系父母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应该适用合同法上的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但是,不能完全适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一味的认为赠与人(父母)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规定,即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是基于对子女抚养、监护的道德义务,虽然赠与行为没有完成,但父母亦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再结合本案来看,将楼房赠与给王芳是男女双方在第一次离婚时离婚协议中自愿达成的约定,而该离婚协议并不能因二人婚姻的恢复而失效,即王某与黄某在第一次离婚时所达成的将共同财产楼房赠与子女的协议,应当严格遵守,即使楼房并未办理过户手续,王某与黄某也无权撤销该赠与而要求分割已经处分给子女的该楼房。

综上所述,本案中男女双方在第一次离婚时自愿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因二人复婚而丧失法律效力,该财产产分割协议仍约束二人,即四间平房为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黄某无权要求分割,而楼房为女儿王芳的个人财产,故王某与黄某均无权要求分割。

小编结语:婚姻涉及到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多依附于身份关系而存在,除了绝对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间的财产共有关系随着夫妻身份关系变化而变化。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协议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然而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因复婚而自然失效。更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如何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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