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离婚 > 离婚财产分割 >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什么效力?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时效是多久?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什么效力?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时效是多久?

核心提示: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的分割进行协议就是离婚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是在双方签字时生效的,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要进行离婚财产公证,这样才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关键。那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什么效力?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时效是多久?更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和时效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

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的体现有两方面:

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

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

二是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

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与此对比,诉讼离婚中则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

网友咨询:复婚后,原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6年前,张颖与老公郭伟离婚时因房子闹得不可开交,如今,两人又演了一出争房记。

张颖因郭伟有外遇毅然提出离婚,两人对市中心房子的分配问题上一直争执不休,无法达成一致,但当张颖摆出一份份郭伟出轨的具体证据时,郭伟动了愧疚之心,最终同意该房归张颖一人,并写下协议到民政局签字盖章。

离婚后张颖忙于他事,一直未到房产交易中心将该房产证上郭伟的名字去掉。不想此举竟为后续争端埋下伏笔。两人离婚后因孩子一来二往旧情复燃又复婚。但不多久,郭伟故伎重演。张颖再次提出要求离婚。此时的郭伟振振有词,提出市中心房子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该房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颖这才意识到当年自己的疏忽。

该房算张颖婚前财产吗?郭伟是否有份?

婚姻帮律师解答:

复婚后,原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原协议书涉及离婚以及孩子抚养方面的条款,随着男女双方的复婚而失效。其次,原协议书涉及财产分割方面的条款,不因男女双方的复婚而当然失效,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对男女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因此除非双方重新签订一份关于财产分配的协议书,否则原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配的约定依然生效。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又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因此根据张颖与郭伟的第一次离婚协议,市中心的房子归张颖所有。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因此具有法律效力。该房产虽然没有完成转让登记,只是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权利。但是由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了房子的归属,使原家庭财产已合法变更为张颖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张颖与郭伟复婚,只是双方重新确立夫妻关系,由于双方在复婚前后对财产关系没有重新约定,则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当然有效,故应当确定原市中心的房子应为张颖复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此在第二次离婚过程中,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时效是多久?

协议离婚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应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八和九条的规定,不应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这些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出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情况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但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

小编结语: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前提只能是离婚法律事实的出现。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作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合同,在离婚法律事实没有达成的情况下,该协议仅成立,并不生效。更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和时效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什么效力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时效是多久      离婚财产分割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