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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公证】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核心提示:收养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他人子女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这里所说的涉外收养,是指具有中国国籍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居住的公民或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小孩为养子女的行为。同样,涉外收养也是需要公证的,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涉外收养公证法律问题,请拨打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 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当事人应向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申请。

2. 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收养人夫妻双方不能同时来中国办理收养公证的,不能来的一方可委托另一方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认证。

办理涉外收养公证,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并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经过公证、认证的材料:

1. 收养申请书;

2. 婚姻状况证明;

3. 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4.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 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6. 收养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送养人、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 送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及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

4. 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提供该机构出具的弃婴、弃儿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还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二、如何办理涉外收养登记

1、外国收养人应当亲自办理收养登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2、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订立收养协议。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3、涉外收养登记的机关。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4、办理涉外收养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及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及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5、涉外收养审查与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登记机关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网友咨询:涉外收养孩子

国际收养孩子的来源就是各地的福利院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现在合法的途径就是各地福利院的孩子,必须是没有直系亲属在世的,甚至是要求没有亲属在世的。

小编结语:涉外收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外国人(或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收养我国公民,从而建立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如果您也想收养一名外国儿童,希望本文介绍的相关内容对您有所帮助,更多涉外收养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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