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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公房应该判给哪一方?未取得房产所有权离婚怎么分?

核心提示: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那么在离婚时,公房应该判给哪一方?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夫妻在离婚时应该怎么分?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关于离婚公房应该判给哪一方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离婚公房应该判给哪一方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据调查,目前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有三个:第一个阶段是刚结婚两年内,进了“围城”,想出去;第二个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方事业有成,有外遇,容易离婚;第三个阶段是五十五到六十岁,觉得人生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轨,导致离婚。特别在第二个阶段,离婚率相当高。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什么是“过错”呢,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在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二、未取得房产所有权离婚怎么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案例分析

单位承租房离婚时能否分割

【案例简介】

李先生于2003年在单位申请了一套承租房,2008年李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该房为王女士所有,但是房租一直在李先生的工资中扣除。2009年王先生单位以王先生违反单位的相关规定为由,通知李先生让王女士从租赁的房屋中搬出,不然就要收回承租房。李先生几次与王女士交涉未果,李女士以协议中房子归她所有为由不搬出此房,双方由此诉至法院?

【律师法律分析】

此案例涉及到单位的承租方双方离婚时能够分割,签订的离婚协议时候有效等法律问题?

(一)首先此房产是王先生承租的单位的公房,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王先生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因此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处分该房产的协议是无效的

(二)如果李女士坚决不搬出房屋,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处分该公房使用权的条款无效,要求李女士搬出此房屋。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网友咨询:婚前买房父母首付父母还贷房产证是孩子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买房父母首付父母还贷房产证是孩子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老人赠给孩子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离婚公房应该判给哪一方?未取得房产所有权离婚怎么分?”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关于离婚公房应该判给哪一方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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