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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怎么处理公房使用权?有部分产权的公房如何分割?

核心提示:公房与普通住房是不同的,公房在离婚时分割的时使用权。那么,离婚时应该怎么处理公房的使用权。有些夫妻是有部分的产权,那么在离婚时有部分产权的公房如何分割?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关于离婚时处理公房使用权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离婚怎么处理公房使用权

1、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3、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4、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5、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6、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二、有部分产权的公房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院最新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案例分析

离婚时如何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进行分割

[案情介绍]

2013年2月,由于性格不合以及经济原因,上海人陈静(化名)与黄欢(化名)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然而他们却无法做到好聚好散,一个月后,陈静一纸诉状将黄欢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理由是,她与黄欢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婚房,后来因为想置换,就把这套房子卖掉了。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两人把这套房子卖掉却还没来得及买新房的过渡期,两人感情破裂离婚了。而这笔卖房所得的280万元资金,如今在黄欢父母那里。但陈静认为,当时买房时这套房子的产证上明明写着她和黄欢两个人的名字,因此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卖房所得款也应该夫妻两人一人一半,因此她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她房屋出售款140万元。

然而在法庭上,黄欢却有另外一种说法。他十分委屈地对法官表示,产权证上虽然是陈静和自己两人名字,但购房首付款以及之后还贷的钱都是他父母出的,陈静没有出过一分钱。为了证明这一说法,黄欢向法庭递交了一份明确这套房屋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的“家庭协议书”,上面有黄欢和他父母三人的签名,而前期陈静则以“见证人”的身份也在协议上签了字。由此可见,陈静在结婚前就对这套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所有人有明确认知,这套房屋与陈静没有关系,她仅是“挂名”而已。

然而陈静却表示这张协议是他们逼迫自己签的,而且不管出资人是谁,房产证上有自己的名字,就意味着自己享有对房屋的部分所有权。

[案情分析/评析]

根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这就意味着首付款越高、婚后提前还贷时间越早、婚姻存续期间越短,在离婚时,婚姻中未出资买房的一方分到的房屋收益就越小,这也是王阳最终只能获得结婚期间已还贷款的一半及其增值部分的原因。

另外根据规定,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产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与子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假如当时黄欢的父母出资为儿子买婚房时没有写上儿媳陈静的名字,那离婚时陈静也就分不到那15%的产权了。对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况,同样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即使两人先领了结婚证书,夫妻一方的父母再给自己孩子买婚房的,这套房产也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半无权分割。

由此可见,只要房屋是夫妻中任何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的,只要办理房产证时不给未出资的另一方在产证上添加名字,那么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今后万一离婚时,这套房子终究不会落到“外人”手里。

[判决/结果]

法庭审理后认为,根据家庭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由黄欢父母出资购买,产权也归两人所有,但是后来实际购房时将产权登记在陈静、黄欢名下,因此可以认为这套房屋为陈静、黄欢及黄欢父母四人共同所有。考虑到陈静与黄欢结婚时间较短,涉案房屋由黄欢父母实际出资购买等因素,法庭酌定陈静、黄欢占涉案房屋30%的产权份额,其余70%的份额归黄欢父母所有。而陈静、黄欢所占有的30%份额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陈静占有15%,最后法院判决陈静可得15%的房屋折价款计42万元。明明对方一分钱没出过,离婚后却还要给对方42万元,不服气的黄欢虽然马上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还是维持了一审原判。

[相关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网友咨询:父母离婚,孩子有权利分家产吗?房子是孩子的名字,房子是分还是归孩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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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你一个人的名字 且未用于共同生活或者你父母赠与给你的 那么这是你个人的财产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离婚怎么处理公房使用权?有部分产权的公房如何分割?”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关于离婚时处理公房使用权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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