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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的分割方法?离婚时公房的分割方法?

核心提示:夫妻离婚时最重视的就是,房产分割问题。法律对房产分割方法也是有相关规定的。那么,离婚房产的分割方法是什么呢?对于公房来说,离婚时公房的分割方法是什么呢?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关于离婚房产分割方法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离婚房产的分割方法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二、离婚时公房的分割方法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案例分析

离婚房产分割

案情(化名):楼林,男,30岁,柳红,女,27岁,暂无工作。双方经自由恋爱,于2007年3月3日结婚。结婚当天楼林拿出婚前所有积蓄首付了重庆渝中区某高档小区住房。余下房款夫妻共同按揭。2年后,夫妻闹离婚。楼林称购房款全部是自己出资,因此房子应当归楼林所有。

作为离婚案件被告女方柳红的代理律师认为:房款是楼林个人出资属实,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合同上买受人是夫妻2人名字,办证申请书上仍是夫妻2人名字,不动产权属登记薄上记载仍然是夫妻2人名字。因此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该不动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采纳以上全部代理意见,因此本案一审女方获胜。

楼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第5中级人民法院,女方柳红代理律师仍然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作为争论焦点,仍然胜诉。

楼林仍然不服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市高院立案后,书面审查了女方柳红的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最后认定一审,二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了楼林再审申请。

本案代理后,律师认为:对方当事人楼林如果在买房时咨询下律师,他婚前财产可能仍然是个人财产。

网友咨询:我女儿离婚后房产虽然已经分割各占一半,现男方不同意卖房怎么办

女儿离婚一年房子没有分开,现女儿想把房子卖掉,在各买一套,男方不同意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离婚时没有就该房屋分割进行处理,现在协商不成,女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该房产.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离婚房产的分割方法?离婚时公房的分割方法?”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关于离婚房产分割方法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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