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有哪些呢?
以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同居期间的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吗?
【案情回顾】
田某和小艳共同经营着一家商铺。李女士和这二人因为生意上的关系,平日里素有来往。田某、小艳、田某的父母、田潘二人的孩子都在一起住。而田某、小艳之间也是互以夫妻相称。大家一直认为田某、小艳之间存在婚姻关系。
2007年2月,出于朋友关系,田某向李女士借款4万元。后应李女士的要求,田某为李女士出具了一份借据。在这份借据中,田某允诺每月还款1万元。但经李女士几番追索,田某实际仅还款5000元,其余大部分借款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仍未能偿还。这时,田某又搬离了原住所,失去了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心急如焚的李女士只得来到法院起诉了田某,并以田某之妻的名义一并起诉了小艳。
【法庭审理】
在法庭上,小艳辩称,我和田某不是夫妻关系。田某所欠李女士的债务与我无关,故不同意李女士的请求。她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由当地乡镇法律服务所于2007年1月20日出具的关于小艳和田某解除同居关系的所谓“民事调解书”。
法院审理查明,小艳与田某自1994年7月16日起未经依法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虽然当地乡镇法律服务所于2007年1月20日为小艳和田某出具了有关解除同居关系的所谓“民事调解书”,但有证据证明,田某向李女士借款及出具债条时,田某与小艳仍为同居关系。
【法院判决】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债务系二人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债务,对此小艳应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小艳与田某共同偿还拖欠李女士的3万余元借款。
小艳在接到判决后,十分不解:“我与田某没有登记结婚,就算我与田某仍存有同居关系,也不能就此认为我应该履行偿还义务啊?凭什么让我来承担这个赔偿责任?我太冤了!”
【法官释法】
之所以判令同居人小艳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其一,小艳与田某自1994年7月16日起,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实以后,未经合法登记,而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系非法同居关系,而不能成立事实婚姻。其二,乡镇法律服务所不属于司法机关,其所出具的关于解除小艳和田某同居关系的协议内容,不具有正式司法文书通常所具有的免除举证责任的效力,只是普通证据,可以被相反的证据所推翻。其三,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法同居期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入不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度。其四,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其中,比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同居双方或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依据上述判断,小艳与田某存在非法同居关系,故而小艳应当作为共同债务人对田某在二人同居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网友咨询:同居期间的债务问题
男女同居十多年未领结婚证,期间男方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债权人能否向女方追讨?
请问法律上有相关的条文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不可以
现在没有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起,没有合法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关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均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至于子女归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其他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双方为
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小编结语:如果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夫妻另一方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的,便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同居”与“合法婚姻”的区分,在债务承担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就介绍到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夫妻共同债务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