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起诉离婚?
1、确认合法婚姻存在。
具体讲,就是在起诉离婚时:第一,有结婚证。第二,不存在重婚行为。
2、确认具体管辖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的管辖,规定比较繁杂,最好去咨询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是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
一般来讲,如果夫妻双方都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比如被劳教或监禁),就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即原告须在被告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如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则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3、准备诉讼材料。
一、诉讼材料包括:
1、诉状;2、身份证;3、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文件;4、户口本(有子女的);5、出生证明(有子女的);6、证据(原告根据诉讼请求提交,被告根据答辩目的提交)。
二、诉状不需要写的太复杂,言简意赅,说明问题即可。建议咨询律师。
三、证据要根据你的诉讼请求来提交。比如你要求分割房产,就应该提交房产存在以及价值的证据。如果你认为被告存在虐待行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就应该提交能证明被告存在虐待行为的证据。
4、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立案庭递交诉讼材料,申请立案。
5、立案庭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会向原告发送《缴费通知书》(有的法院还有《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等文书)。原告凭《缴费通知书》缴纳诉讼费后,立案工作即告完成。
6、一般来讲,自立案之日起1-2周内,案件会由立案庭分配到审判庭或速裁庭具体办案法官手中。
7、办案法官接到案件后,会在1-2周内要求被告来领取传票应诉。在被告领取传票后,办案法官可能会要求原被告双方来法院进行一次庭前调解。这次调解一般没有记录,只是口头询问双方的态度意见。如果双方愿意调解,法官可能会要求原告撤诉或者按照双方的要求出具准许离婚的《民事调解书》;如果无法调解,法官一般会在1-3周内安排开庭(这个时间只是一般情况,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审限的规定,即使再迟些,也是合法的)。
8、开庭至少3日前,法官会通知双方来领取传票,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
9、开庭时,原告被告须携带全部诉讼材料,并携带证据原件。开庭的程序一般是:1、书记员查验出庭人员身份;2、法官宣布法庭纪律(未经许可不准发言,关闭手机,等等);3、法官依次询问原告、被告是否申请法官回避;4、原告读诉状;5、被告读答辩状;6、法官依次询问原、被告是否愿意调解(如都愿意调解并能达成调解协议,则同上面的第七步;如无法调解,则继续下面的步骤);7、原告出示证据并质证;8、被告出示证据并质证;9、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1、原被告依次发表最后辩论意见;12、法官宣布休庭,诉讼参加人检查庭审笔录,如无误,即签字确认(一般来讲,当事人每页都签字,并在最后一页签署时间。代理人只需在最后一页签字并签署时间)。
10、法官根据庭审情况,做出裁判意见,能调解的,制作《民事调解书》;撤诉的或者根据法律需要移送管辖的,制作《民事裁定书》;不能调解也不撤诉的,制作《民事判决书》。
11、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来领取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
12、当事人签收裁判文书。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判文书,要注意一定要在上诉期内上诉(裁判文书会在最后一页写明上诉期,裁定是10日,判决是15日)。
网友咨询:妻子不愿生育,我想起诉离婚法院会支持吗?
我今年40多岁,与妻子结婚5年有余,我们感情一直很好,但美中不足的就是她一直不愿生育,可我却很想要自己的孩子,几次做她工作,她明确表示不愿生育。我认为她侵害了我的生育权,想起诉离婚,这样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近年来,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日益增多,为了对新出现的案件情形进行有效规制,维护有序的生产、生活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就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所以,如果你们感情尚未破裂,仅仅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要求离婚的话,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诉求。
二、起诉离婚需要注意什么?
1、一方有过错也可以提出离婚。
在现行《婚姻法》修改过程中,要求提高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维护受害妇女的权益、限制有过错方离婚的呼声此起彼伏。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是有过错的配偶一方提出离婚,法院也应准许。
因为《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而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既不能因当事人有过错就剥夺其离婚的权利。所以,法院在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时,只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不考虑当事人是否有无过错。不管提出离婚的一方有没有过错,只要符合《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经法院调解无效的,一般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明确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就判决不准离婚。
2、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该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两个必不可少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二者相互影响,缺一不可。因此,既不能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分开使用,也不能将两者的意义等同。有时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说明夫妻感情真的确已破裂,所以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
3、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以后能否再次起诉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这个规定既是为了防止当事人的离婚请求今日被驳回、明日再上诉的缠讼现象的发生,也是为了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机会,让其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婚姻。
另外,需注意的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小编结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更多起诉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