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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夫妻共同债务受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影响吗?

核心提示:所谓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如何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那么,什么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夫妻共同债务受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影响吗?更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所谓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如何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这个规定我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规定了时间限制,限于离婚后一年内,超过这个时间则不予保护。

(2)规定了支持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诉讼请求的几种情况,即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

(3)将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民事合同。既然属于民事合同,对双方就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

由上可以看出,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签字之前务必考虑清楚。

网友咨询:复婚后,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我与丈夫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一时冲动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归丈夫所有。离婚后,在家人、朋友的劝导下,三个月后我们又复婚,请问:复婚后,我们之前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还有效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双方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而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这种协议的生效,是以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刘女士与丈夫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已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三个月后二人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并非是原婚姻关系的延续,而是在法律上重新建立了婚姻关系。所以刘女士与丈夫复婚不能否定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协议项下所涉房产仍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夫妻共同债务受财产分割协议影响吗?

(1)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离婚时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或人民法院如何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进行清偿。

【基本案情】离婚协议约定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对抗债权人

徐某和葛某于1996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4日在来安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除购房所欠的6万元债务及银行按揭房贷,无其它债权债务问题,如有债权,归徐某所有,如有债务,由徐某偿还。

吴某与徐某系朋友。2011年11月15日,吴某从工商银行来安支行的银联卡上分两次取款10.5万元,其中10万元借给徐某。2012年6月21日,吴某从中国银行南京新华路支行的活期一本通存折上取款21万元,其中16万元借给徐某。2013年12月24日,双方就之前的借款本息进行清算,徐某立一张17万元的借条。吴某要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和葛某共同偿还借款17万元。

徐某未到庭应诉,葛某到庭辩称:其不是适合被告,其与徐某2013年12月24日已经离婚,债务是在离婚后产生的;徐某的债务,其不清楚,即使债务存在,也与其无关,该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应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的借条日期虽然在徐某和葛某离婚当日,但庭审查明该借款形成于离婚前,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虽然约定该债务由徐某偿还,但该约定系徐某和葛某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吴某。徐某作为直接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葛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葛某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取得向徐某追偿的权利。

小编结语:离婚时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或人民法院如何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进行清偿。更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夫妻债务影响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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