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转让夫妻共有房产有效吗
夫妻共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对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二、离婚夫妻共有房产的处置
房产证是产权唯一凭证,离婚中房产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一)、房产证是夫妻双方名字。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部分按揭,这应视为夫妻相互赠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均分。
(二)、房产证是夫或妻一方名字,这里包括两种:
1、夫妻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并共同还贷,双方均拥有该房屋的平等分割权,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第一种情形进行判决。
2、一方支付首付款,另一方还贷。如果首付款为一方婚前财产,那么,另一方只能就婚后还贷的50%主张分割;如果首付款为一方婚后财产,那么,另一方有权对首付款及已还贷款的总和的50%进行分割。
(三)、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另行起诉。
案例分析
离婚后一波三折的房产分割
【案例简介】
周先生与王女士上个世纪90年代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在已经成年,本来想着能够安享晚年,但是2010年,已经50多岁的夫妻二人却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共同居住的房屋也已经分割。可是,2011年周先生却从别人那里打听到王女士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套房产,而当时自己却一无所知,原来,周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后,家里的经济大权一直是王女士掌管着。而周先生性格懦弱,对经济也不感兴趣。2007年颇有经济头脑的王女士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买房时她出具了一份证明自己未婚的婚姻状况说明,办各种手续的时候也是王女士自己一个人办得,于是这套房屋就登记在王女士自己一人的名下,2008年这套房子赶上拆迁,获得80万元的拆迁款,拿到钱款后又买了一套房屋,这次她像房产部门出具了一份已经离异的婚姻状况声明书,还提供了一份假的离婚证,说自己已经离婚,于是这套房子也登记在王女士的名下。而事实上王女士2010年才办理离婚手续,这两套房产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周先生要求与王女士分割房产,协商不成,周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就未分割的房产进行分割?
【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分割的财产能够再进行分割的问题?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的房产是王女士与周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王女士编造了一系列的假证明,但并不能否认夫妻关系存续这一法律事实,所以此房产应该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后,如果一方有隐藏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的确属夫妻共同财产,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并再次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网友咨询:父母离婚,孩子有权利分家产吗?房子是孩子的名字,房子是分还是归孩子所有
父母离婚,孩子有权利分家产吗?房子是孩子的名字,房子是分还是归孩子所有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你一个人的名字 且未用于共同生活或者你父母赠与给你的 那么这是你个人的财产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擅自转让夫妻共有房产有效吗?离婚夫妻共有房产的处置?”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一方支付首付款,另一方还贷。如果首付款为一方婚前财产,那么,另一方只能就婚后还贷的50%主张分割;如果首付款为一方婚后财产,那么,另一方有权对首付款及已还贷款的总和的50%进行分割。关于离婚夫妻共有房产的处置方法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