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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怎么分割?离婚案件中房屋补偿款怎么计算?

核心提示:《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只是对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的离婚房产分割做了原则性规定,即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房产,在离婚时,由夫妻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该房屋归产权登记方。那么,离婚房产怎么分割?离婚案件中房屋补偿款怎么计算?更多离婚房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

一方全款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不论钱是自己的还是父母的,明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全款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双方是否有关于房产的协议,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原因等。一般来说,有两种可能,一种就是完全赠与对方,另一种还是双方共有。

一方全款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来说属于共有。双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属于共有。双方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同样需要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要结合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原因来判断分析。

有贷款或借款的房屋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两方一起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为共同财产。如果支付首付和偿还贷款都在婚后,一般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全款买房不一定共有

婚后买房,即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添置的财产,一般来说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但也有例外: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仍属于个人财产。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四种情形有特例

有四种在离婚诉讼中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第一,农村宅基地上违法建造的小产权房。第二,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另行诉讼解决。第三,夫妻双方只有这一处房屋,且尚有贷款没有还清,双方都要房屋所有权的。待贷款还清后可另诉解决。第四,夫妻居住的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因涉及案外人,一般会另案处理。

二、离婚案件中房屋补偿款怎么计算?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只是对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的离婚房产分割做了原则性规定,即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房产,在离婚时,由夫妻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该房屋归产权登记方。但未解决产权登记方就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和增值部分向另一方如何补偿的问题。此时可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中的计算标准来确定具体补偿数额。由此,既解决了房屋的归属问题,也解决了补偿数额问题。同时,也统一了计算标准,统一裁判尺度,维护了司法的权威性。

1. 适用前提:1)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2)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3)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4)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2. 房产归属:先协商;协商不成,归产权登记方。理由:产权证是行政机关对房屋所有权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确认。在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即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决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

3. 增值部分:虽未做具体规定,但原则上应予补偿的。

4. 房价下跌:是否需要另一方承担呢?倾向性意见为无需承担,至少应补偿已还房贷的一半。理由:房价总体是上升的,下跌是暂时的。(注:最高院吴晓芳法官的观点)

5. 产权证上登记双方名字,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离婚时,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房产分割。

【基本案情】离婚案件中房屋补偿款的计算方式

2006年,王某(男)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加银行贷款方式购买一套商品房,其中首付款100万元,银行贷款600万元,20年还清。应付利息为420万。该房产登记王某名下。2008年4月1日,王某与张某某登记结婚。婚前,王某共计偿还贷款150万元。婚后,王某与张某某共同还贷(本金+利息)300万。在2014年4月1日,欲解除婚约,但因就房屋归属及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此时,房屋现值1800万,故,于2015年4月1日,双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约并分割房产。此时房屋价值2400万。

婚姻帮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该房屋应判给王某。同时,剩余的贷款为王某的个人债务。

但如何补偿另一方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制定一个计算标准来统一裁判尺度。

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故,房屋补偿款=300万÷(100万+600万+420万)×2400万×50%=321.43万元。即王某应付给张某某321.43万元。

小编结语: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职,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更多离婚房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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