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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离婚判决国内认可吗?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核心提示: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中国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那么,国外离婚判决国内认可吗?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更多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涉外离婚诉讼中,国外离婚判决如何认可,当事人如何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涉外离婚诉讼中,国外离婚判决如何认可,当事人如何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在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通过履行一定的审查程序,是可以在我国生效的。

1、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申请的范围是:

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中国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2、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要提交的材料有: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裁定承认,必须向受理法院提供:

1. 申请书;

2.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3. 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4. 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驻外使领馆为上述文件办理公证、认证。

二、国外离婚判决认可,国内法院要采取哪些程序?哪些不能被认可?

首先是程序审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其次是实质审查。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要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如果属于以下五种情况是不予承认的: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第三国法院对当事人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承认的;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宋某去了美国,她在美国法院起诉要求和在国内的丈夫离婚,判决书下达后,她委托国内亲属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证。中级法院查明,该判决是在没有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而且没有履行合法送达程序,故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没有得到承认,她只能在国内重新起诉离婚。

【基本案情】国外离婚判决在国内有效吗?

余姚人俞某40多岁,经营一家电器公司。

2012年5月,因资金周转困难,俞某向朋友马某借款50万元,约定一周后归还。

但俞某没有按时还账,马某催讨,俞某干脆玩起失踪。

去年3月,马某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俞某还款,获得法院支持。

今年6月,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对俞某个人财产进行查控,并查封俞某名下一套房产。

另据浙江省高院相关规定,法院可对被执行人配偶银行存款进行划扣。执行法官对俞某妻子王女士银行账户查控发现,账户有8.8万元存款。法官当即划扣了这笔钱。

近日,王女士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王女士拿出一纸离婚判决,说2013年2月,她和俞某由加拿大卑诗省高级法院判决离婚。

协议中,国外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后被余姚法院执行的房子)归王女士所有。

离婚后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

代理律师指出:余姚法院划扣的房产和银行存款,均属王女士个人财产。法院无权对此进行处置。

昨日,余姚法院审理认为:中国籍当事人因其国籍为中国,其受中国法律约束,即受中国婚姻法规制。

对于王女士提出的存款疑义,经银行查实,是其在国外离婚后自行存入的,建议其到宁波市中院申请承认离婚判决。经中院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后,可认定属于王女士所有。

至于本案涉及的房产,属于婚内共有财产,虽在加拿大离婚判决中约定归王女士所有,但在我国没有效力,余姚法院仍可对其进行拍卖处置。

婚姻帮律师解答:

在人身关系方面,根据《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后,才能成为当事人婚姻状况公证。

就本案来说,王女士与俞某的离婚判决书,虽然在加拿大具有法律效力,但要在中国获得法律效力,当事人还须携带相关判决书,向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

而中院承认的事实,仅仅包含判决中的人身关系,即认定夫妻双方的离婚事实。

在财产关系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发布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国外离婚判决中关于财产的相关判决,在我国是得不到法律承认的。

三、国外离婚判决认可,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对于国外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如何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还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作出的裁定为终结裁定,不得上诉。

2.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四、国外离婚判决认可,国内法律依据有哪些?

国外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欲申请人民法院的承认,应按法释[200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办理: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小编结语: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中国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更多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的离婚判决的承认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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