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少年庭审结了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原告冬冬(化名)的母亲丽丽(化名)与被告张方(化名)原系同事关系,双方于2011年初开始谈恋爱,期间两人断续发生过两性关系,2012年3、4月丽丽发现自己怀孕了,可不久后,丽丽和张方于2012年5月因种种矛盾分手。2012年11月,丽丽独自在河南省郑州市某医院生下了冬冬。
此时张方已有了新的恋情并与新恋人组建了家庭,婚后不久他就迎来了女儿的出生,丽丽却抱着冬冬找到了他索要抚养费。原来,与张方分手后的这两年里丽丽独自一人含辛茹苦抚育冬冬,无奈之下只好向张方,也就是冬冬的生父索要抚养费。张方震惊之后,拒绝了丽丽的要求,向律师咨询后,丽丽一纸诉状将张方告上了法院。
审理中,张方起初矢口否认冬冬是自己的孩子,然而在丽丽拿出两人通话录音、昔日同事的出庭作证两人的恋爱同居事实后,张方同意与冬冬做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清楚载明,依据dna分析结果,张方与冬冬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承办法官综合考量了冬冬的生活所需、张方的收入、张方再婚再育的事实等因素,判决张方按5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冬冬出生至判决时的抚养费,今后也须按此标准承担冬冬的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宣判后,承办法官向张方再次进行了法律释明,即非婚生子女也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适当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同时从亲情、责任与法律的角度,对张方动之以理,晓之以情,最终张方主动询问了丽丽的银行卡号并表示会尽力尽到对冬冬的抚养义务。
网友咨询: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计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一、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二、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小编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提出要求支付抚养费用,但如果对方不承认亲子关系,当事人应该提供相关证据,如进行鉴定,当然在诉讼中提出鉴定申请。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