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不得缺席判决。
首先,离婚具有人身属性不可替代性,婚姻意愿之表达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
然后,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故离婚案件一旦不依法慎重处理,很容易导致一些矛盾激化,容易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
最后,离婚案件所查明的事实具有隐蔽性,许多事实只有夫妻双方知晓。
但是,在特定情形下离婚案件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情形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而缺席判决。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程序正义,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而如果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即便被告没有出庭应诉,亦不能缺席判决。
事实上,缺席判决离婚的关键在于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正之道认为,如果被告拒不到庭,在确保已向被告送达法定诉讼文书之前提下,其行为可以认定为“默认”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影响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缺席审判,依法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有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存在《婚姻法》第32条五种情形的;
(2)被告有书面答辩意见,或者采用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同意离婚的;
(3)双方签有离婚协议;
(4)被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等情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基本案情】公告离婚后被告仅委托代理人到庭如何处理?
因妻子沉迷网恋,李某与其妻刘某发生激烈争执,后刘某离家出走音信全无。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与其妻刘某离婚。并在立案时向法院提供了刘某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刘某外出下落不明已达三年之久。法院依法刊登公告。在公告期间,刘某却向法院打来电话询问相关诉讼情况,并在庭前委托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递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但在开庭时刘某却以工作为由拒不到庭,而由其代理人出庭应诉。
婚姻帮律师解答:
1、本案并不适用公告送达缺席审判的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在报刊上登载公告,即依法向对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另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便可依法缺席审理。但本案中被告刘某在公告送达后主动联系法院,出具书面意见并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下落不明的情形,亦不能适用公告缺席审判的规定。
2、离婚案件被告并非必须到庭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这条规定只是鼓励双方当事人到庭,以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而并非强制当事人必须到庭。且离婚案件也不属于被告不到庭法官便无法查明事实的案件,如原告提供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法院也会依据证据做出离婚判决。
3、立法原意并不提倡对离婚案件轻易作出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2条规定:“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答复是:“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且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受客观条件限制,如路途遥远、身体不便,有些是主观原因,如被告不愿面对原告,为避免正面冲突,被告可能选择不出庭。但并不等于对此类案件只能缺席判决,实践中亦可通过分别做工作的形式进行调解。
4、被告出具书面意见并委托代理人出庭的行为已完成其应诉过程。在被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情况下,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出庭陈述,法院可以据此并综合其他证据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被告的应诉行为是完整的,不论是书面意见还是口头表达都是被告本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其对身份关系即离婚与否、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分已在书面意见中详细表述。离婚案件代理人享有的一般代理权限与被告本人的处分权并不矛盾。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考虑亦不宜认定为缺席。
综上,本案从表面上看应为缺席,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符合这种情况,故不应视为缺席,即在被告未出庭的情况下仍应作出对席判决。
小编结语:综上所述,离婚纠纷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缺席判决离婚的,不过不能随意缺席判决离婚,必须适用严格的法定条件,因为随意适用缺席判决,难免造成一方当事人的诉权被剥夺,人身、财产等权益被侵害。更多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能否缺席判决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