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判定公房的承租权?离婚时公房承租权如何处理?
一般法院在处理公房承租权归属时,会按照以下几个原则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一方。
夫妻离婚反目,最受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房子判给带孩子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三四十岁的夫妻离婚率是相当高的。因为这个时候,男人三十“一朵花”,女人变成“豆腐渣”,对女方适当照顾是应当的。
3、照顾身体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身心残疾好理解,也应当照顾。不过,“生活困难”就很难界定了。以什么标准进行对比,主要应当就双方收入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参考其他因素酌情考虑。
4、照顾无过错一方。
夫妻离婚是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在判决房屋权属问题时,一般会照顾无过错方。
5、取得代管房或自管房单位的意见。毕竟房子是人家的,还需要听取人家的意见。
6、其他方法,如:
⑴、双方均主张公房承租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的;
⑵、一方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由评估机构对该房屋在拆迁情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按照估价的一半为标准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⑶、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经得产权单位同意,且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则可以拍卖公房的承租权,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⑷、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产权单位也不同意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则可按照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一方使用,由该一方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向另一方做出补偿。
案例分析
婚前一方出资购房,房产证在双方名下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王某与于某两人于2002年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由王某一人出资买下一套二手房,处在恋爱期的他们并没在乎房款问题,而王某将女朋友在房产证上登记为共有人。2004年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两年,两人经常因琐事争吵,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矛盾越来越大。最终两人决定离婚,在财产的分割问题上两人对房产分割产生了争议,王某认为是自己所购房屋,应属于他个人的财产。而于某认为房产证上是她们两人的名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后于某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夫妻关系,并将房产进行公平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起诉离婚,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房屋产权的权属应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准。如果只有双方的各自陈述,一方没有足够的证据提出异议,法院只能根据房屋产权登记进行处理。本案的被告由于提不出当初购买房屋的出资情况的证明,而房产证上登记的又是两人的名字,所以法院认为该套房屋为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于某享有房屋的共有权。
律师点评:本案的重点是原告是否在购房的时候出过购房款。由于本案被告买的是二手房,而且在购房时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购房款也没有经过银行转账完成的,所以被告的诉讼显得非常被动,无法证明购房款是由自己所交的,而产权证又是登记在两人名下,在此情况下法院只能根据现有证据对房屋进行分割。
网友咨询:离婚房产分割
师,您好!我想问一下,婚前男方付的首付,房产证上有我们两的名字。婚后一起还贷,但是现在感情不和,准备离婚,请问我对这套房子有产权吗?房子有我的份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按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若有证据证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婚等重大过错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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