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欺诈离婚?
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欺诈离婚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这种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而受欺诈一方并无真实意思。
第二、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离婚,以达到真正离婚的目的因而并无复婚的意思,而受欺诈方却期待目的达到后即行复婚。
第三、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又与欺诈方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
二、协议离婚应该满足什么条件?
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之间协议离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协议离婚必须是夫妻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之达成离婚协议,经婚姻机关查实 后,应当不予登记。
(2)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出适当处理。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 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抚养以及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未作适当处理,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其 办理离婚登记。
(3)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当事人之间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办理,不能由他人代理。
三、离婚协议书签订的欺诈、胁迫问题怎么处理?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做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另外,关于在胁迫行为下签订的问题。若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另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的事实,即无法举证,则法院很难认定。实践中,常见一方认为胁迫的情况是:当另一方当场捉奸在床,另一方以要将捉奸资料散布出去为要挟,一方不得已,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后,一定要即时报警,或采用其他方法取证,不要太顾及脸面而丢弃固证的时机。否则,产生争议对己不利。
网友咨询:欺诈离婚在什么情况下可撤销?
王某与吴某结婚后,王某在外做生意,吴某在家料理家务。王某做生意赚了一些钱,生活条件日渐富裕,对吴某越看越不顺眼,提出离婚。吴某考虑到两个孩子均已长大,夫妻之间有多年的感情,坚决不同意。王某为达到离婚目的,不惜采取欺骗的手段。
王某告诉吴某,吴某们住的房子要拆迁,如果两人离婚的话,政府将多给补偿金,等补偿金下来后再复婚。吴某信以为真,在王某的引诱下签了离婚协议,其中并未对子女问题作出约定。王某又托熟人找到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吴某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王某独自搬到在市中心购买的新房子里,与情妇同居,对吴某和两个孩子不闻不问。请问,这种欺诈离婚是否有效?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的焦点是欺诈离婚是否有效。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之间协议离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协议离婚必须是夫妻双方完全自愿。
2、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出适当处理。
3、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是当事人之间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办理,不能由他人代理。
在本案中,王某以欺骗的手段,在违背吴某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达成离婚协议,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吴某是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王某达成的离婚协议,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在王某与吴某的离婚协议中未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约定,不符合《婚姻法》对于协议离婚的要求;王某采取托熟人、走后门的办法,在吴某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了离婚登记,违反了法定程序。
因此,本案中王某与吴某的离婚登记无效,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小编结语: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更多欺诈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