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事实婚姻?
所谓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但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可仅限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男方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且同居时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的。1994年2月1日以后,则属于同居关系。由于事实婚姻中没有办理登记结婚,因此如果一方欲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
二、事实婚姻怎么离婚?
事实婚姻本身就是一种违法婚姻,是未经法定程序、未经国家法定机关认可而建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事实婚姻如何离婚就有法律上的说法,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应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以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如果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或者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补办结婚登记的,均按照普通的离婚诉讼进行审理。男女双方依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如果起诉时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或者双方虽然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以上便是事实婚姻如何离婚中的一些基本的法理,但是实际情况千变万化,要根据实际来解决。
网友咨询: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河池来的年轻媳妇
1988年4月,黄大民经邻村的村民介绍,认识了与大哥一起从河池前来邕宁的韦丽花,两人看对眼后,韦丽花便在黄大民家住了下来与同居。因当时韦丽花未达到法定婚龄,没能办成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一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乡亲们也都知道黄大民娶了个河池来的媳妇儿。
妻子外出打工十多年无音讯
1989年2月,黄大民和韦丽花迎来了他们的第一个孩子,并在1993年1月生育了一对龙凤胎。而双方也没有再到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三个小孩、生活读书的费用开销越来越大,韦丽花便对黄大民说想出去打工赚钱,于是韦丽花便多次离家出去找工作,但每次都是出去一两周便回家。黄大民也因此与韦丽花常有吵架。而2003年,韦丽花独自一人再次离家外出,之后却再没有回来,也没有再与黄大民联系。黄大民四处寻找,甚至到韦丽花的娘家河池找过几次,十多年来多方打探,却未能查找到被告的下落。2013年3月,黄大民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没有结婚登记材料的离婚案件
因无法找到韦丽花,法院因此在报纸上向韦丽花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开庭当日,韦丽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于是缺席审理。而在审理过程中也发现了问题,原来,为了证明与韦丽花是夫妻关系,黄大民在立案时提交了韦丽花大哥的人出具的证言及镇政府出具的证明,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查实,这两份证明均是黄大民为了证明自己与韦丽花的夫妻关系而伪造的,并非由韦丽花的大哥出具。法院同时还向黄大民所在的镇政府及邕宁区档案局调查,发现并无黄大民与韦丽花的任何结婚登记材料。黄大民因此又向法院提交了本村村委出具的证明,并申请了3位村民及自己的两个儿子出庭作证,证明自己与韦丽花确实是夫妻关系。此时,黄大民与韦丽花是夫妻是确认无疑了。
【法院审判】
事实婚姻也能离
法院认定黄大民与韦丽花之间属于事实婚姻关系。法院认为,从2003年韦丽花离家开始,其与黄大民已经多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黄大民起诉与韦丽花离婚并明确表示已不能和好,如果继续维持这样的婚姻关系,对双方今后的生活、工作均不利。法院作出准予黄大民与韦丽花离婚的判决。
三、事实婚姻如何起诉离婚?
因为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才有事实婚姻这个说法。现在所谓的事实婚姻其实是非法同居。如果事实婚姻想要起诉离婚的话,只要解除男女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即可。
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除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外,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以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处理,一律以判决的方式予以解除。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制度,妥善进行分割。
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具体规定如下:
1、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果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如果一方打算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必须征得另一方得同意,否则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小编结语:如果事实婚姻要起诉离婚的话只需解除同居关系即可。更多事实婚姻怎么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