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婚姻的本质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
但考虑到我国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我国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
二、在什么情形下属于事实婚姻呢?
(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
(2)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三、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以时间为界限划分事实婚姻的离婚:
(1)1994年2月1日以前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年龄、没有婚姻法禁止结婚情形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此种情况下的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法院会先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若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2)1994年2月1日后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会让当事人去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在此种非婚同居的情况下如何离婚?
这种情况下的男女双方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也就没有离婚这一说,所以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就可以,如果单纯就解除同居关系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也有一种情况下法院会受理,那就是在诉讼中涉及男女双方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法院依法审理。
【基本案情】办了婚礼未办结婚登记,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5年11月3日(农历9月2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1989年12月11日生有一子;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自1999年上半年分居至今,双方分居期间曾于2002年7月达成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
法院审判:判决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汉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未办结婚登记,仅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违反了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原、被告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按事实婚姻处理;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判决准予离婚,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进行调解,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婚姻帮律师解答: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虽然缺乏形式要件结婚证,但其实质与正常婚姻并无二致,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前我国农村地区事实婚姻情况所占比例非常高,也是适应当时农村社会状况和获得了社会广泛认同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出台正是充分考虑了很多婚姻存在形式要件不完备的情况,对于条例出台前的仪式婚予以认可以便于保护广大妇女、儿童权益,但是婚姻登记是我国婚姻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制度,婚姻登记作为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是婚姻管理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所以作出规定,对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前满足婚姻实质条件的应该与合法婚姻等同受法律保护;对于1994年2月1号之后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关系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原、被告1985年农村习俗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故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和判决。
小编结语:对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前满足婚姻实质条件的应该与合法婚姻等同受法律保护;对于1994年2月1号之后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关系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更多事实婚姻怎么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